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2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2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山铸造”)增资15,950万元的方式实施“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高温合金和高性能零部件热处理工艺(热等静压)技术改造项目”。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近日,霍山铸造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注册号:341525000016923
名称: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杜应流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柒佰陆拾万肆仟肆佰伍拾陆圆整
成立日期:2006年05月30日
营业期限:2006年05月30日至2026年05月30日
经营范围:铸、锻件制造、加工及技术开发,铸造设备制作,阀门、水泵、仪表、通用机械配件及汽车、火车、船用零配件制造、销售。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3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号)核准,公开发行8,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8.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2,482,800.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8,429,348.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4〕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山铸造”)增资15,950万元的方式实施“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高温合金和高性能零部件热处理工艺(热等静压)技术改造项目”,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霍山铸造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霍山铸造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公司、国元证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霍山铸造已在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670931,截至2014年3月7日,专户余额为159,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温合金和高性能零部件热处理工艺(热等静压)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霍山铸造与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霍山铸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霍山铸造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霍山铸造和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霍山铸造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钢、梁化彬在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查询、复印公司、霍山铸造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查询公司、霍山铸造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查询公司、霍山铸造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霍山铸造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
六、公司、霍山铸造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霍山铸造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霍山铸造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霍山铸造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元证券发现公司、霍山铸造、民生银行合肥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霍山铸造、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