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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制度建设须统筹兼顾
    2014-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肖玉航

      

      证监会主席肖钢日前表示,下一阶段退市制度改革的办法正在研究中,同时还拟于年内出台多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安排,总体目标是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从A股市场历史政策轨迹来看,近年来一直在推动退市制度改革进程,只是始终没能形成实质性与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市机制。证监会此次表态退市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实际上明确了时间表。为真正体现市场机制的效用,促进优胜劣汰的真正形成,笔者认为,A股退市制度建设还须立足长远。具体可考虑在下述两个方面推进:

      首先,让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充分认识退市制度的严肃性与正常性。如果一个好的制度推行,但缺少投资者与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正确认识,那么对这个制度的抵触与反对就会水涨船高。作为资本市场必备的机制之一,退市制度实质上是保持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强化市场自我纠错、公平竞争的体现。对此,我国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总认为只有劣质企业才退市。其实,退市与否并非是衡量企业好坏的标准。在发达国家股市上,经营好的企业也可退市。比如2007年9月,德国化工巨头巴斯夫就从纽交所退市,其总裁贺斌杰称,退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每年可节约500万欧元的费用,并非是公司业绩出现什么问题。诚然,一些绩差公司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触发了交易最低成交价及周期,退市没有商量,这种主动退市与市场化退市的共存,确保了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能不断使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进而有效提升了资本市场的纠错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由于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退市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欧洲、美国、日本、我国香港等市场,退市制度执行得较为顺畅,不会因为哪家公司退市而引起市场巨大震荡。上市公司除了因为触发退市量化标准而被强制退市外,很多公司当其股权交易的价值降低后,选择自主退市。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引导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充分认识退市的市场化行为及风险,是退市制度改革能否长远的关键。

      历史数据显示,资本市场最为强大的美国市场,其退市制度相对有效而体现出严格的市场化、法制化特征,纽交所自主退市与强制退市的比例大约为3:1,纳斯达克的这一比例为1:1。这也符合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成熟期的企业自主退市,推动了美国股市行业结构的变迁,使股市能更好地反映实体经济结构。

      其次,制定退市制度时,退市标准与退市程序要具体,明确,具备操作性。在退市制度方面只要触发退市标准,就应一致公平对待。以往,A股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重组来回避退市,实际上,在国际资本市场,选择主动退市同样可以实现资本的退出及未来的回归。统计显示,自1995年至2012年,纽交所共有3000家左右公司退市,纳斯达克共有8000家左右公司退市,数量相当可观。从2005年至2012年,纽交所退市公司市值高达3.1万亿美元,而新上市公司市值仅有1.3万亿美元,退市股市的市值是新上市公司市值的2.5倍,如此之高的退市率,分化与退市共存使得市场投资者相对理性,市场建设相对健康稳定,风险与收益对垒,机构淘汰与发展共存。

      诚然,在制定A股市场的退市标准与程序的改革方案时要统筹兼顾。研究认为,在量化交易指标方面的退市或无大的争议,而对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的,要有其未来符合条件时重新上市的操作性对接条款。有效的自主退市制度会赋予一些价值被低估的企业以私有化等资本运作权利,同时维护市场公平。而平衡两者的关系,是退市制度改革能否长远的关键。

      至于转板机制,笔者不认同那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若转到交易所上市可不走IPO通道的观点,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若将构成借壳上市,且企业执意要进行,那么需先退市,然后走IPO通道。如企业想从新三板到交易所市场上市,也应走IPO审核通道。总之,企业上市只保留一个IPO审核通道,其余的全部关闭,不保留任何上市后门或捷径。任何企业上市都需履行相同的信息披露程序,都要按次序排队,以确保企业上市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作者系资深市场研究人士,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