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4-01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转交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市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以下简称“裁定书”) 、股权查封告知函。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科技”)(第9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袁德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锐权(第9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震宇”)。法定代表人:李莉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法定代表人:宋金球,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汇科技、李锐权分别根据东莞市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02910号民事调解书向东莞市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震宇、深圳国恒、中铁罗定存款人民币81,037,05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或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股权查封告知函主要内容
东莞市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执字第95、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东莞市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轮候冻结了深圳国恒持有的*ST国恒(证券代码:000594)3063075股股份,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一并冻结。
本公告仅为提示性公告,相关案情公司将于自查清晰后详细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