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两会特别报道
  • 3:两会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信息披露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停牌公告
  •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辞职公告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离职公告
  •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人员在重大事项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公告
  •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诉讼和解公告
  •  
    2014年3月12日   按日期查找
    B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3版:信息披露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停牌公告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辞职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高管人员离职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人员在重大事项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诉讼和解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88 证券简称:海天味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4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48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1.25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3,7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921,875,000.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855,109,375.00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400287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在佛山市禅城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87201880001148313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02022920007052460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40016672210591981684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757900019310908555,109,375.00
    合计1,855,109,375.00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150万吨酱油调味品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4年3月7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等三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刘东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