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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23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资料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并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同意冯伟明先生、欧阳璐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3月8日分别收到冯伟明先生、欧阳璐女士的《辞职报告》,该两位监事因个人工作原因,决定辞去其在公司担任的监事职务。

    公司本次监事会议经审议同意该两位监事的辞职申请,但由于冯伟明先生、欧阳璐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公司监事会监事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冯伟明先生、欧阳璐女士将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监事产生之日。公司监事会并对冯伟明先生和欧阳璐女士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劳致以感谢。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增补汪雄飞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由于冯伟明先生、欧阳璐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机制,现根据国家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增补汪雄飞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本《议案》还将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增补王延玲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由于冯伟明先生、欧阳璐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机制,现根据国家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增补王延玲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

    本《议案》还将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近期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根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增补汪雄飞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和《增补王延玲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两项已经本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3月11日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1、 王延玲先生简历:

    王延玲,男,195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先后担任工商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任副行长、行长,工商银行西宁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信贷处任处长,工商银行海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等职务,2011年06月01日至今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部长。

    2、 汪雄飞先生简历:

    汪雄飞,男,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曾先后担任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镇宝开关厂、电器设备厂财务科长、综合科长,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部长等职务,2013年12月至今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管理部部长。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2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判决日期原告被告进展情况
    2014.2.20广东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000万元及赔偿原告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800元。
    2014.2.25广东科汇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裕成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钟文波、贤成矿业、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创新矿业、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投资及第三人广州银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裕成矿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252万元及违约金;2、确认原告就裕成矿业的上述债务对贤成矿业、创新矿业享有连带担保权;3、被告黄贤优、钟文波、油坑建材、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黄贤优、钟文波、贤成矿业、油坑建材、创新矿业、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裕成矿业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期承担的份额;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2.25广东科汇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黄贤优、钟文波、贤成矿业、创新矿业、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投资及第三人广州银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油坑建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1400万元及违约金;2、确认原告就油坑建材的上述债务对贤成矿业、创新矿业享有连带担保权;3、被告黄贤优、钟文波、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黄贤优、钟文波、贤成矿业、创新矿业、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油坑建材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期承担的份额。
    2014.2.25广东科汇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久成矿业有限公司、黄贤优、钟文波、贤成矿业、广东油坑建材有限公司、创新矿业、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投资及第三人广州银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广州久成矿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54755208.33元及违约金;2、确认原告就广州久成矿业的上述债务对贤成矿业、创新矿业享有连带担保权;3、被告黄贤优、钟文波、西宁国新、油坑建材、梅州联维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黄贤优、钟文波、贤成矿业、创新矿业、西宁国新、梅州联维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久成矿业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期承担的份额。

    关于我公司与广东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诉讼事项,我公司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关于我公司与广东科汇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诉讼事项,由于相关担保事项所涉及我公司子公司印章均已经司法鉴定为伪造,且我公司早已针对其中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批捕,以及由我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而由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存在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行为,故我公司及涉及子公司均将根据上述事实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解除不应由我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维护我公司利益。

    公司将密切注视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作出公告。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