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省高院执行通知书(光大银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35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省高院执行通知书(光大银行)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1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交科”)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执字第00007-2号执行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省高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的《民事起诉状》以及省高院的《传票》以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22日2013-29号公告。
2013年6月,公司收到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省高院驳回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续,公司收到(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大银行偿还欠款本金29,000万元及利息;长江交科对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江交科向光大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等,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4年1月10日2014-04号公告。
2014年2月18日,光大银行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2013年3月11日,省高院向长江交科下发(2014)鄂执字第0000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长江交科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光大银行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9,000万元及利息。
2、向光大银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长江交科财务记载,长江交科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且支付能力严重不足,已无力偿还该欠款及利息。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长江交科资产被查封、拍卖。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执字第00007-2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