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4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0),现对该公告补充披露如下:
一、2009年12月26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无锡市正栋电脑纸品厂(以下简称“正栋厂”)及邓正栋先生作为出让方就收购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双龙”)股权事宜达成框架协议。2010年2月1日,公司与正栋厂及邓正栋先生就无锡双龙60%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2013年5月24日,公司与正栋厂及邓正栋先生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相关主体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承诺:
1.1公司承诺在2013年度无锡双龙经审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无锡双龙经审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得低于500万元,且在2014年12月31日无锡双龙持续具备票据定点生产资质的前提下,在正栋厂于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提出要求时,公司承诺收购正栋厂持有无锡双龙剩余40%股权。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承诺履行期限尚未届至。
1.2公司承诺,未经正栋厂书面同意,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年之内(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公司不得在江苏省区域对与无锡双龙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实施并购行为。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正栋厂及邓正栋先生在上述协议中的相关承诺:
2.1正栋厂及邓正栋先生承诺在双方合作的期间,正栋厂、正栋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与无锡双龙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1月1日至双方合作期结束。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处于双方合作期间,正栋厂及邓正栋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2正栋厂承诺2013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无锡双龙经审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无锡双龙经审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得低于500万元。经审计的前述财务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能达到约定金额的,约定金额与实际实现金额的差额由正栋厂全额补偿给无锡双龙,并提供正栋厂持有之无锡双龙40%股权作为履行前述承诺之担保。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无锡双龙2013年度利润完成情况将在本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利润情况承诺履行期限尚未届至。
2.3正栋厂承诺,非经公司书面同意,正栋厂不得与本公司及无锡双龙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正栋厂之控股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亦不得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提供同类服务,同时也不得与本公司及无锡双龙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长期。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栋厂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4正栋厂承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自补充协议约定的基准日起算的两个完整财务年度内),不得基于任何目的将其持有无锡双龙40%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任何处置。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栋厂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5正栋厂承诺,在主导经营权转移至本公司之前,无锡双龙的主要客户不会出现非市场因素的流失,如人为转移订单等。
上述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月1日至主导经营权转移至本公司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栋厂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2010年10月17日,公司作为合同乙方收购陈鸯鸯所持广州彩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彩创”)75%股权,并与甲方:陈鸯鸯、丙方:广州彩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丁方:蒋锋、陈德荣、曹理冬、曾玉珍、赵峰签订协议。协议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1、蒋锋、陈德荣、曹理冬、曾玉珍、赵峰承诺不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与广州彩创相同的业务。
上述承诺期限:2010年10月17日至承诺人在广州彩创任职或持有广州彩创股权期间。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承诺人未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与广州彩创相同的业务。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