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7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2日10:30在江阴市长江路205号朋生雅居大酒店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登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8,643,9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5%。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包士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708,643,908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尧、金颖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五、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