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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4-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4-013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新疆国信准东2×660MW煤电项目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塔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提供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数量为2台套,用于新疆国信准东2×660MW煤电项目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孙国奎;

      3、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力投资;

      5、住 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大街;

      6、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 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两台套;

      2、合同金额(含税):¥2098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亿零玖佰捌拾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80%;

      3.3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4年3月13日;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提出,并14天内安排人员现场复验。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7.3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卖方应承担推迟安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经双方认可的因设备停运发生的费用。

      7.4 由于卖方责任,在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几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7.5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7.6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无正当理由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付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付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0%;

      迟付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买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卖方的存款利息),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收入119315万元的15.03%,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和2015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3、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4-01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公告内容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15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

      因起草笔误将公告第二部分合同主要内容第二条合同金额(含税)¥20980.00万元,大写误写为:“人民币壹亿贰亿零玖佰捌拾万元整”。

      现更改为:合同金额(含税)¥2098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玖佰捌拾万元整)。其他内容不变。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审核相关公告内容。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