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股票代码:002092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024
债券代码:112070 债券简称:12中泰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26日发行的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2中泰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22日支付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2中泰债
3、债券代码:112070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50%。
7、发行价格(每张):100元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2年3月22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3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3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2013年1月28日,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按照《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2-028),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每张面值 100 元,每张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0元(含税),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元(含税)。本期债券共派息84,500,000元(含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每张面值 100 元,每张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元;每10张(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每张面值 100 元,每张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0元(含税),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85 元;每10张(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5元(含税),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元。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1日;
2、除息日:2014年3月24日;
3、付息日:2014年3月24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 2014 年 3 月22 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5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3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泰债”持有人。2014年3月21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3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联系人:费翔
联系电话:0991-8751690
传真:0991-8751690
邮政编码:830009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7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孙树军、程子建、张铁柱、石昕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