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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与权证的区别
    2014-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小知识

      在个股期权没有推行之前,我国曾有过与之特别类似的一种产品存在——权证。1992年6月中国大陆第一只权证——大飞乐的配股权证推出。在1996年6月底,证监会终止了权证交易。2005年8月和11月分别推出了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2008年第一只认沽权证退市。2011年最后第一只认股权证退市。

      期权与权证都是一种选择权。在支付一定的权利金后,给予持有者按照合约内容,在规定的期间内或特定的到期日,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是持有者一种权利(但没有义务)的证明。但两者又存在许多的差别:

      (1)发行主体不同。期权没有发行人,每一位市场参与人在有足够保证金的前提下都可以是期权的卖方。期权交易是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当投资者买入某公司的认购期权时,卖出期权的是普通投资者。而权证通常是由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大股东等第三方发行的。交易双方为股票权证的发行人与持有人。当投资者买入A公司的权证时,卖出权证的是A公司自己或者它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如果卖出的机构是A公司自己,则称为股本权证;卖出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则称为备兑权证。

      (2)交易方式不同,期权交易比权证更灵活。投资者可以买入或卖出认购期权,也可以买入或者卖出认沽期权。但对于权证,普通投资者只能买入权证,只有发行人才可以卖出权证收取权利金。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手中已有的权证。

      (3)合约特点不同,期权合约是标准化合约而权证不是。期权合约中的行权价格、标的物和到期时间等都是由市场统一规定好的,而权证合约中的行权价格、标的物、到期时间等都是由发行者决定的。

      (4)合约供给量不同。期权在理论上供给无限,不断交易就不断产生。而权证的供给有限,由发行人确定,受发行人的意愿、资金能力以及市场上流通的标的证券数量等因素限制。

      (5)履约担保不同。期权的开仓一方因承担义务需要缴纳保证金,其随标的证券市值变动而变动。而权证的发行人以其资产或信用担保履行。

      (6)行权后效果不同。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的行权,仅是标的证券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转移,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对于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本权证,当投资者对持有的认购权证行权时,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股份数增发新的股票,从而导致公司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增加。

      ■小例子

      假设上汽集团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是100亿份,小王持有上交所上汽集团6个月期限的看涨期权1份(不考虑合约乘数),执行价格是15元。那么,如果6个月后股票价格上涨到20元,小王的预期收益将是max(20-15,0)=5元,上汽集团的实际流通总股本仍为100亿份保持不变。

      假设上汽集团另外发行了20亿份6个月期限、执行价格为15元的股本认购权证,小王购买了1份,如果6个月后股票价格上涨到20元,那么小王选择行权的预期收益也将是max(20-15,0)=5元。如果权证的持有人均选择行权,那么上汽集团将新发20亿份的股本,因此,上汽集团的实际流通总股本将增加至120亿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认股权证行权会增加公司股本数量,因此,对它的定价还需要考虑对原有股份产生的稀释效应。也就是说,当权证的行权价小于交易价格时,由于预期权证最后将被行权,股本数将增加,每股收益将被稀释,相应的股价上涨的动力也会有所减弱,从而会对权证的价值产生影响。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金融工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