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的收益回报权
□黄湘源
每年的“3·15”只一天,为投资人维权却是每天的要务。只是,从新“国九条”(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到证监会最近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的六项重点,市场翘首以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似乎并未离我们越来越近。问题就在于,投资者保护制度,连同资本市场体系的整体设计,都是“拿来主义”的产物。在人家那里也许行之有效,来到沪深市场,不是水土不服,就是打了大折扣。
资本市场以及现代公司管理制度所谓的“同股同权”,其实最终还是“资本多数决”。对此,肖钢主席在证监会召开的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说得很清楚:随着中小股东权利被控股股东损害的情形不断出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将诚信义务承担者扩展到控股股东。就是说,控股股东除了自身利益外,负有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机制,如累积投票制、投票权代理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代表诉讼制度。在肖钢主席看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矫正对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实现股东实质平等的共同做法,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然而,现实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现行制度不仅没能有效保护弱势投资者群体,反而迎合了强势资本的利益意志,将市场定位于融资市场,市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优化事实上都在向大股东大资金大机构单边倾斜,从而年复一年地形成了“七二一”的利益分配格局,即七成以上中小投资者严重亏损,二成或勉强可以赢利或有时赢有时亏,真正盆满钵满赚得流光溢彩的大约只有一成左右。尽管这些年来先后经过了多次新股发行改革,但“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格局至今仍未改变。
看看这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重启的IPO,实际结果是满足了上市公司超募和老股高比例套现的要求。统计数据显示,首批48只新股的平均发行价格为23.26元,平均发行市盈率为29倍,共计发行股份24.05亿股,其中发行新股20亿股,募集资金223.88亿元,超募20%以上的比比皆是。老股转让约4亿股,老股东合计套现金额111亿元,接近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五成之多。由于一些券商滥用自由配售权,基金等资金实力雄厚的打新机构不需要市值也能大比例获得新股配售份额,48家新股上市首日均遭爆炒,剔除首日涨幅,炒新平均收益率可达43%。而受制于“先缴款后配售”的规定,中小投资者不仅很难靠有限的申购资金中签,更多的人甚至还被迫放弃了参与市值配售的权利。
维护投资者利益之所以成为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除了《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设计尚不够周全之外,更多的是与肖钢主席所说的“现行制度针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专门安排不足”分不开。比如,赋予投资者“用手投票”的权力,用心虽好,但远水不解近渴。就逻辑顺序而言,股票拥有权在先而投票表决权在后。如果投资者连当股东的资格都没有,那么,对于其所必须基于股权才存在的投票权力的保护,还有什么意义呢?
投资者保护,说到底,就是要让投资者圆自己的“中国梦”,而在获得制度保障的诸多现实权利中,收益回报权是关键,是核心,是前提,是根本。这首先由包括新股溢价在内的股票交易差价和分红派息所组成,其次才是求偿索赔为补充。没有后者,前者当然也就失去了必要的保障;而如果没有了前者,则后者就成为失去了意义的马后炮。修法或尚需时日,但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固化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利益失衡格局的理由。由此,笔者认为,必须理直气壮地承认投资者有争取新股溢价和交易差价的正当权利,坚决果断地纠正把投资者追求交易差价的投资行为当成投机行为打击的监管偏向,从而切实可靠地把投资收益权还归于投资者。具体来说,当务之急是纠正“先缴款后配售”的市值配售办法。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