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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 2014-014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议案、减少议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18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揭阳路28号公司麒麟园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柯少彬先生主持。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089,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78,000,000股的48.23%。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和陈桂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公司2013年度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20,850,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份278,000,000股。转增股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56,000,000股。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089,9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委派黄贞律师和陈桂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太安堂药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