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 清 公 告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3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澄 清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涉嫌瞒报项目投产 兰太实业虚增业绩?》的文章。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碱项目的转固问题提出质疑。
二、澄清说明
针对文章中提到的“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8月7日,昆仑碱业100万吨/年纯碱项目一次性投料试车成功”和“兰太实业财报显示,2011年、2012 年和2013年上半年,在建工程科目项下,100万吨纯碱项目当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分别为9935万元、1.2922亿元和5414万元。假定工程竣工后,仍需经过4 个多月的调试才达到设计生产状态,在2011年底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并开始计提折旧,前述金额意味着,从2012年到2013年三季度末,即便只算到公开披露的2013年上半年,需要转为财务费用的总额也高达1.8336 亿元。”等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昆仑碱业位于青海省德令哈市,坐落于柴达木循环经济开发区,昆仑碱业成立于2008年6月12日,昆仑碱业的组建是中盐实施“两步走”与打造西部盐化工基地的发展战略规划内容之一,并遵循了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的发展思路及德令哈市盐碱产业的发展规划。为致力于盐、石灰石、煤炭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昆仑碱业于2008年开始筹备100万吨/年纯碱工程项目,该项目是青海省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也是中盐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工程项目配套建设70万吨/年湖盐开采项目,120万吨/年石灰石开采项目。项目于2009年8月份全面开工建设,于2011年8月份轻灰生产线投料试车,2012年5月份重灰生产线投料试车。
100万吨/年纯碱项目在经过试运行调试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于2013年4月、11月分别正式转固。
(一)100万吨/年纯碱项目试运行期间出现的情况与问题
试生产以来,受高原气候影响,设备运行不正常,停产时间和频率均处于高位,产量不稳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方案中对高原气候的影响估计不足,导致运行后设备故障较多,诸多工艺及消耗指标均不能达到设计要求,2012全年有10个月发生过停产检修事件,其中有的月份停产在10天以上。加之配套电路、用水等未完全到位等原因,直接影响了100万吨装置的试生产。产品产量有的月份较高,有的月份产量大约3万吨。
由于设备不正常,停产时会产生大量的碱液无法排出,对设备的腐蚀严重,停产后由于夹杂金属杂质,严重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同时,项目设计是以重灰和优质重灰为主导产品,受高原环境影响,海拔高气压低,水的沸点低(当地沸点仅为86℃),原引进的液相水合专利技术存在条件上的不适应,产品质量一直不稳定,发生过多次重灰粒度超标事件,造成不断发生客户索赔事件,受产品质量影响,部分客户已停止或减少发货。
由于该项目投资大,特别是国家信贷从紧,致使该项目融资存在困难,部分工程未按时完成,主要为: 3#锅炉未能正常投用;1#汽轮机一直未能正常并汽;1#石灰窑砌筑未施工完成,6#、7#石灰窑也因电器机械问题较多一直未能正常投用;1#、6#蒸氨塔因预灰桶减速机存在缺陷一直未能正常投入使用;12#、13#、14#、15#、16#、17#碳化塔设备存在缺陷一直未能投入使用;煅烧炉、压缩机也因调试问题均未能正常投入使用。
100万吨/年纯碱项目的设计方天辰公司于2013年对项目的试运行出具了项目试生产不能达产达标的说明,列示了整体未完工程较多、对稳定生产影响较大;生产稳定性较差、设备事故多;重灰粒度控制不稳定、热电锅炉负荷影响等四个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碱业协会认为行业内该类生产设施一般的试运行期在2年左右。
(二)100万吨/年纯碱项目2013年转固情况
针对试生产期间存在的上述问题,公司集中施工力量完成了上述扫尾工程;并针对设计中不合理的项目,组织进行了技术改造。一是针对热电工序长时间事故频发的问题,联系相关院所,对锅炉运行中连续爆管的问题进行诊断,查找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二是联系设计院、制造厂家对脱盐水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予以解决;三是针对化工线投产以来在磨合期间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有计划针对整套装置进行了全面整体检修等等。
通过采取以上的措施,产品质量和各类消耗达到设计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3年4月轻灰生产线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对该生产线进行了转固;2013年11月,重灰生产线达到设计要求,对该部分生产线进行了转固。至此,100万吨/年纯碱项目全部转为固定资产核算。公司对于有关资本化利息的计算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确认。
三、其他说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