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4-011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18日
2.召开地点:天津金泽大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王志华
6.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8日在天津金泽大酒店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32148974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8 人,代表股份 10487649 股,总计参加会议股东(代理人)94 人,代表股份 1426366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19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2808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98 %;反对555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95%;弃权 9272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06%。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2808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98 %;反对555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95%;弃权 9272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06%。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32808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98 %;反对555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95%;弃权 9272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06%。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32808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98 %;反对555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95%;弃权 9272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06%。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280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98%;反对555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6%;弃权9272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91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06%。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9,334,667.28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933,466.7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50,717.19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8,551,917.74元。因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较小,2013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32783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923%;反对9852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07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32811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120%;反对1217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8%;弃权86070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259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343%。
8、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32809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102%;反对555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92%;弃权92723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91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06%。
9、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32808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1098%;反对50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33%;弃权9324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2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369%。
10、听取独立董事田昆如、裴长洪、赵廷凯述职报告。
审议事项中,第1-2项、第4-9项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第3项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10项无需表决。
上述议案于2014年2月25 日公告,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姓名:孙学亮 李晶晶
主任律师:安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