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5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资料于2014 年3月15日以电话、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4年3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4名,委托出席1人。董事汪志坚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副董事长朱其珍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五)本次会议由莫林弟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莫林弟先生、汪志坚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永鼎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2014〕第40号)的评估结果15,968.89万元为基础(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2月28日),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000万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永鼎医疗的股权。因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16)。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由于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对此项预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以该等审计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4-017)。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4-018)。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将持有的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身没有经营,其主要资产为对苏州永鼎医院的股权投资,苏州永鼎医院作为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投资者(股东)并不能分配取得医院经营利润,因此本次交易对苏州永鼎医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仅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永鼎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1次,金额为2.275亿元;与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展期归还的关联交易1次,展期归还的借款金额不超过3亿元;与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过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1次,金额为50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与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集团”)在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医疗”)100%的股权转让给永鼎集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31.93%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永鼎集团进行的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1次,金额为2.275亿元;与永鼎集团控股子公司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欣房产”)发生过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展期归还的关联交易1次,展期归还的借款金额不超过3亿元;与鼎欣房产发生过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1次,金额为500万元。
二、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苏州;
主要办公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云奎;
注册资本:11931.624万元;
主营业务:电缆、光缆、通信器材的生产销售;制造加工铜丝、铜制材冶炼;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实业投资;实物租赁;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通信工程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莫林弟49.563%,莫林根39.085%,顾云奎11.352%;
永鼎集团持有本公司31.93%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永鼎集团控股子公司鼎欣房产因股权转让原因对本公司借款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截止本公告日为17121.43万元(未包括2014年3月及以后应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归还日为2014年6月9日,形成借款原因详见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
截止 2012 年末,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总资产385935.97万元,净资产164146.35万元,营业收入140022.54万元,净利润269.6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出售本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永鼎医疗100%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3、永鼎医疗的基本情况
主营业务:医疗机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销售:医疗产品(含医疗器械1类无需许可项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年2 月
注册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永鼎医疗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4年2月13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所持有的苏州永鼎医院88%股权协议转让给永鼎医疗。2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苏州永鼎医院10%股权协议转让给永鼎医疗。永鼎医疗目前持有苏州永鼎医院(以下简称“永鼎医院”)98%的股权,永鼎医疗本身没有经营,其主要资产为对永鼎医院的股权投资。
永鼎医院,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吴江分院,是由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卫生局合资举办,2007年2月开业,2011年起上海仁济医疗集团全权负责经营管理,永鼎医院一期投资3亿元,占地面积约99亩,核定床位480张。目前全院职工642余人,医生168人,其中副高以上为49人;护理226人,其中80%为大专以上学历;医技人员50人。永鼎医院2013年全年门急诊人数约42万人次,出院病人数17534人次。
4、永鼎医疗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永鼎医疗成立于2014年2月,公司本身没有经营,其主要资产为对永鼎医院的股权投资。永鼎医院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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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永鼎医疗于2014年2月成立,公司尚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永鼎医院因界定为非营利性医院,于2010年起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本次交易成功实施后将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公司不存在为永鼎医疗及永鼎医院担保、委托其理财和对其借款等情况。
6、永鼎医院2013年和2014年2月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江南分所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吴报字[2014]第40011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吴报字[2014]第40015号《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江南分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
7、历史年度评估情况
我公司曾于2013年10月8日与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永鼎医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临2013-33号公告),拟向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永鼎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鼎医院98%的股权。根据《苏州永鼎医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交易方聘请中介机构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永鼎医院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及全面审计、评估工作, 在审计评估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013年11月28日,公司接到吴江区政府的通知,因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院,吴江区政府决定终止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正在协商的永鼎医院股权转让事宜。(详见公司临2013-46号公告)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通苏评报字〔2014〕第21号《苏州永鼎医院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医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5,205.88万元。
(二)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中诚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此次拟出售的股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通苏评报字(2014)第40号资产评估报告《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基准日:2014 年2月28日;
3、评估方法及原因
永鼎医疗成立于2014年2月,公司本身没有经营,其主要资产为对苏州永鼎医院的股权投资。本次采用成本法对苏州永鼎医院于2014年2月28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本次所评永鼎医疗所处区域有其特殊性,因此期望在市场上获得较高相似性的一定数量的参考案例,而且参考交易案例具有较好的可比性是非常困难的,更谈不上对参考交易案例的情况相对充分、全面、具体地了解。因此,评估机构认为对本项目而言,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条件。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永鼎医疗成立于2014年2月,公司本身没有经营,其主要资产为对永鼎医院的股权投资。根据永鼎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永鼎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1]207号),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此外,根据永鼎医院《章程》之第七条约定的举办者的权利中,涉及投资者收回投资的条款有“投资者相互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投资者有权按自己持医院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综上所述,永鼎医院作为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投资者(股东)并不能分配取得医院经营利润,即医院盈利不能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因此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基础。故本次对永鼎医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仅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永鼎医疗的资产构成情况来看,其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16%)、长期股权投资(占资产总额84%)。另外,企业对表外资产也进行了申报。对于流动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确定相应资产的评估价值。对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运用了成本法确定相应资产的评估价值。评估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具备采用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4、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2月28日,永鼎医疗资产账面价值为8,75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750.0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000.00万元;资产评估价值为16,718.89万元,负债评估价值为750.0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5,968.89万元(精确到人民币百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陆拾捌万捌仟玖佰圆整。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值7,968.89万元,增值率为91.07%;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值7,968.89万元,增值率为99.61%。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成本法)
评估基准日:2014年2月28日
被评估单位: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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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值原因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增值7,968.89万元,增值率108.42%。主要是长期投资单位永鼎医院评估增值所致。
2、永鼎医院评估增值主要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三) 此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以永鼎医疗 2014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以经评估的本公司持有永鼎医疗全部权益价值15,968.89万元为基准,向永鼎集团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永鼎医疗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出资组建了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2、甲方愿意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的上述股权。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3月17日在苏州市吴江区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的上述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等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该等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解除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行使情形,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本次股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二、股权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已共同委托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对拟转让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中通苏评报字(2014)第40号资产评估报告《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即 15,968.89万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基础,双方商定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000万元。
3、评估基准日至完成本次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目标公司产生的损益(经审计)归甲方。
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万元预付款。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预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全力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在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
四、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成立。
2、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立时生效:
(1)目标公司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书。
(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已取得各方权力机构,即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乙方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同意。
3、目标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甲方与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子公司苏州永鼎医院(以下简称“永鼎医院”)不再拥有任何权属关系,亦不再承担永鼎医院提供资金调配、外部审计和内控控制管理以及外部关系协调等责任,因此也不再收取永鼎医院任何管理费用。
4、永鼎医院二期医疗土地预付政府的1000万元二期土地拆迁款,截止评估基准日该地块尚未拆迁完成,永鼎医院也未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本次协议生效后,永鼎医院如有获得二期土地证取得土地补贴收入,乙方将对甲方予以上述款项(如有)等值现金的补偿。
5、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费。
6、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一切必要的报送、公告手续。各方予以积极配合。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责任。
2、由于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目标公司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此协议,且违约方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未付转让款总额0.1%。的违约金,如延迟30工作日仍未支付全部转让款,则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的执行,并不返还应收乙方的延迟30工作日付款的违约金。
4、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易对方永鼎集团近3年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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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集团承诺以自有资金和其他方式融资支付本次交易款项,公司董事会认为永鼎集团具备本次交易款项的支付能力,该等款项的收回不存在风险。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
本公司是光电缆行业第一家民营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传统制造型企业在通信及线缆制造行业拥有良好的市场资源和技术优势,在国家发展整体转型升级的历史机遇面前,公司相应调整战略发展方向,将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资产从上市公司中逐步剥离,做大做强光通信线缆制造主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高技术附加值。公司已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别将高速公路和房地产从上市公司中剥离,并于2013年与吴江区政府协商由政府将永鼎医院回购,后因故政府中止回购。
2、虽然目前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民营非营利性医院,但吴江本地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吴江区新的区域卫生规划出台,2014年2月份已经开工建设苏州第九人民医院(3年内一次性建成2000张床位的三级医院)和吴江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按1000张床位设计的三级医院),江苏盛泽医院扩建工程也已经启动,将新增700张床位,考虑到新建医院合并关闭700张现有床位,以上合计将新增3000张床位。而吴江现有5家区级公立医院加上永鼎医院核定床位数也仅在3700张左右,因此3年后吴江区医疗市场的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3、永鼎医院自2007年开业之后,硬件方面基本没有大的投入,目前主要大型医疗设备均已逐渐老化,就医环境已经落后于本地公立医院,虽然公司于2011年将医院托管给上海仁济医疗管理公司以来医院业务量得到快速发展,但相对于目前的医疗场地、医疗设备及人员配备,医院的门诊量及住院床位均已逐渐趋近饱和状态,由于公司未将医疗作为战略发展方向,因而没有在永鼎医院继续投资的计划,预计永鼎医院的经营发展在未来两年内将进入一个瓶颈阶段。
4、医院目前的管理是全权委托给上海仁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将于明年底到期,委托管理合同结束后,医院如何管理目前尚不明确,这也是一个影响医院发展的不确定因素。
5、医护人员特别是年轻的医护人员流失严重,不利于医院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流动的去向主要为本地公立医疗机构,流动的主要原因为公立医疗机构能够有希望获得事业身份以及有良好的社保及公积金福利。
6、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实施对永鼎医院利润的影响。2013年12月30日起,吴江区全面启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核心是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价由江苏省药品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确定,采取“原价进、原价出”,在医院环节不加一分钱。区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盛泽医院、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四人民医院、区第五人民医院、区康复医院、黎里中心卫生院等7家医疗机构同时执行。在操作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将不得超过药品差价总量,以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2012年药品差价总额为基数,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70%,医疗机构通过提高管理水平自我消化10%,其余20%由财政保障。永鼎医院作为民营医院,未能纳入到改革试点医院,作为竞争对手的周边公立医院执行药品零差价后,永鼎医院药品的零售价格将被迫不能高于周边公立医院药品的价格,而目前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保障并未将民营医院纳入范围,因而会降低永鼎医院的盈利空间。
7、由于公司投资的永鼎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院,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本次交易能够消除上市公司投资的非营利性组织。
8、永鼎医院当初作为永鼎集团及永鼎股份响应政府号召投入公益事业建成的非营利性医院,为永鼎股份和永鼎集团在吴江本地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政府中止回购永鼎医院后,将永鼎医疗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永鼎集团,能够延续永鼎股份及永鼎集团在吴江本地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产生的影响。
永鼎医疗自2014年2月成立以来尚未有营业收入,永鼎医院自2010年起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公司为永鼎医院的资金调配、外部审计和内控控制管理以及外部关系协调方面付出大量精力,因此与永鼎医院签订协议从2011年起每年向永鼎医院酌情收取管理服务费。本次交易实施后,公司不再为永鼎医院承担上述责任,也不再收取永鼎医院的管理服务费。2013年度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不大,管理服务费扣除担保费用、公司为医院提供借款利率与市场化利率差额及公司相关人员成本等之后的差额占2013年度公司业绩预告的比例不大,因此不再收取医院管理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也不大。同时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能够收回大量资金,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另外本次交易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所获得资金将全部用于主业的发展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三)永鼎医疗为2014年2月份新注册成立公司,目前永鼎医疗尚未有营业收入,永鼎医疗持有永鼎医院98%的股权,永鼎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院,自2010年起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因此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永鼎医疗股权将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公司不存在为永鼎医疗及永鼎医院担保、委托其理财等情形,永鼎医疗也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 年3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和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莫林弟先生和汪志坚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的声明,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转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本次股权股权暨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转让股权暨关联交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并以该等审计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协商定价,资产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价格公允,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4、本次转让股权暨关联交易还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永鼎股份201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70.6%股权事项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70.6%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永鼎集团的议案。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永鼎集团将在交易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帮助鼎欣房产归还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公司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收到鼎欣房产的股权转让款。
2、因上述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鼎欣房产的借款变为对关联方的借款,因此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约定了归还借款的期限,在该期限内鼎欣房产向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另经公司与鼎欣房产和永鼎集团协商,并经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鼎欣房产借款中不超过 3 亿元借款展期不超过 6 个月(暨不晚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前归还,公司可根据资金使用具体情况,有权要求鼎欣房产提前归还该笔借款),期间占用资金的利率按原标准 10%收取,高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及公司银行贷款的平均利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阶段性闲置资金的投资收益。截止本公告日借款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17121.43万元(未包括2014年3月及以后应支付利息)。
3、2014年 2 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关联方所持有的苏州永鼎投资有限公司16.6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永鼎投资注册资本3000万元作为参考(2013年永鼎投资未经审计的资产净额为4755万元),永鼎投资16.67%的股权作价500.1万元,双方协商本次股权收购的价格确定为500万元。同时为更好地保障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双方约定,永鼎投资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资产净额若低于注册资本3000万元,双方将以经审计的资产净额作为定价依据。
以上关联交易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3-030号)、(临 2013-042号)和(临 2014-008号)。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4-017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拟发生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需与独立董事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预案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在满足下述相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该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实际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拟订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达到以下条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红利:
(1)当年度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2)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无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需与独立董事等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4、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预案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次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4月3日
● 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5日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4月3日(星期四)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4月2日15:00至2014年4月3日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318国道72K北侧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六)因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公司应按照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相关公告即《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已于2014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议案二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3月25日,于 2014 年3月25日下午收市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持单位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异地股东可采取书信或传真登记。
2、 登记时间:2014年4月1日,上午8:00-11:00 ,下午13:00-16:30。
3、登记地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4年4月2日15:00至2014年4月3日15:00 ;
2、未办理过身份验证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之前,需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用户还须取得电子证书),具体流程见《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附件2);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股东可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具体流程见《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附件3);
4、有关股东办理身份验证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网址同上)。
5、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318国道72K北侧
邮政编码:215211
3、联系电话:0512-63271201 0512—63272489
传 真:0512—63271866
4、联 系 人:彭勇泉 陈海娟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 (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
注: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
已开账户的投资者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身份验证业务,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即先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自注册,再到注册时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现场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手续,激活网上用户名,选择使用电子证书的投资者同时在身份验证机构领取电子证书。投资者网上用户名一旦激活,即刻生效,并可长期使用,投资者需牢记网上用户名、密码,选择使用电子证书的投资者还需妥善保管电子证书。
已开账户的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上自注册
■
注1: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注册” 。
注2:在用户注册页面输入以下信息: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A股、B股、基金等账户号码;
(3)投资者姓名/全称;
(4)网上用户名;
(5)密码;
(6)选择是否使用电子证书;
(7)其他资料信息。
注3:根据系统提示,投资者在系统列出的身份验证机构备选名录中选择一个身份验证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身份验证手续。
注4:注册成功后,提示页面列出了后续操作需要的各项材料。投资者须牢记网上用户名及密码。网上用户名需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以办理身份验证手续,身份验证完成后,网上用户名可与密码配合使用,登录网络服务系统。
(二)现场身份验证
■
注:注册成功的网上用户名未被激活前,不能用来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查询等业务。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
1、自然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附件3:
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投资者使用已激活的网上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在有效时间内按以下流程进行网络投票:
■
注1: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电子证书用户选择‘证书用户登录’,非电子证书用户选择‘非证书用户登录’。
注2: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非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验证码,验证码由系统自动产生,并显示在页面上。
咨询电话:4008-058-058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4-019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3月15日以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会议于2014年3月1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庞云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永鼎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苏评报字〔2014〕第40号)的评估结果15,968.89万元为基础(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2月28日),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000万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永鼎医疗的股权。因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1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0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项
征求投资者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工作,增强公司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就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项向广大投资者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至3月26日下午16时止,征集对象为本公司股东,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等书面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本公司(请注明投资者姓名、股东代码卡等信息)。
电子邮箱:zqb@yongding.com.cn;
传真:0512-63271866(工作日8:00至16:30)。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 月19日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1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泰富”)收到ETHIPIAN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埃塞俄比亚电力公司) 的通知,永鼎泰富中标DESIGN,MANUFACTURE,SUPPLY,TEST AND COMMISSIONING OF SUBSTATION EQUIPMENT FOR ON NEW SUBSTATION AND ONE SUBSTATION EXTENSION AND SUBSEQUENT APPROVAL STAGES OF THE BID EVALUATION REPORT HAVE BEEN COMPLETED(设计、制造、供应、测试和调试新变电站变电设备和一个变电站的扩展)项目,项目中标金额为972万美金。
截止至公告日,永鼎泰富尚未与交易对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 月19日
永鼎医院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13年 | 25220.44 | 7991.37 | 25928.99 | 1653.11 |
2014年 2月28日 | 23245.28 | 8138.69 | 3773.12 | 147.32 |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调整后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A | B | C | D=C-B | E=D/B×100% | ||
1 | 流动资产 | 1,400.00 | 1,400.00 | 1,400.00 | - | 0.00 |
2 | 非流动资产 | 7,350.00 | 7,350.00 | 15,318.89 | 7,968.89 | 108.42 |
3 | 长期股权投资 | 7,350.00 | 7,350.00 | 15,318.89 | 7,968.89 | 108.42 |
4 | 资产总计 | 8,750.00 | 8,750.00 | 16,718.89 | 7,968.89 | 91.07 |
5 | 流动负债 | 750.00 | 750.00 | 750.00 | - | 0.00 |
6 | 负债合计 | 750.00 | 750.00 | 750.00 | - | 0.00 |
7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8,000.00 | 8,000.00 | 15,968.89 | 7,968.89 | 99.61 |
永鼎集团2010-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 | ||||
单位:万元 | ||||
年份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2010 | 441921.62 | 189608.68 | 253831.76 | 48694.32 |
2011 | 459419.08 | 197961.18 | 191779.45 | 14501.35 |
2012 | 385935.97 | 164146.35 | 140022.54 | 269.67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永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