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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4-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3版)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四)公司与上海理顺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理顺投资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亿零肆佰陆拾万元(小写:40,460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与陈国鹰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陈国鹰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5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1,5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亿零叁佰肆拾伍万元(小写:30,345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与南京高科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南京高科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1,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亿零贰佰叁拾万元(小写:202,300,000.00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经甲方董事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5)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七)公司与柯希平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柯希平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5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亿零壹佰壹拾伍万元(小写:10,115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八)公司与皓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皓熙投资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3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陆仟零陆拾玖万元(小写:6,069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与金圆资本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金圆资本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2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仟肆拾陆万元(小写:4,046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下转B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