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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13年9月30日/2013年1-9月 | 2012年12月31日/2012年度 | 2011年12月31日/2011年度 |
期间借款累计发生额 | 52,088.60 | 382,939.52 | 267,997.19 |
期末借款余额 | 0.00 | 15,938.45 | 2,283.32 |
当期支付利息 | 591.15 | 919.52 | 450.29 |
(5)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间的应收应付款项皆因上述向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和向厦门三虹借款而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对方名称 | 科目 | 2013年9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余额 | 占科目余额比 | 余额 | 占科目余额比 | 余额 | 占科目余额比 | ||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480.45 | 0.55% | ||||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 应付账款 | 2,287.30 | 2.63% | - | - | 629.20 | 0.52% |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 | - | 312.85 | 0.86% | - | - |
厦门三虹 | 其他应付款 | - | - | 15,938.45 | 51.07% | 2,283.32 | 10.51% |
(6)关联方担保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
2013年9月30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福建冶金 | 厦门钨业 | 79,490.00 | 80,000.00 | 50,000.00 |
福建冶金 |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 25,000.00 | - | - |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标的
福建稀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5,000.00万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而除权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以及稀有稀土集团拟认购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以及稀有稀土集团拟认购的股份数量将不作调整。
2、关联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3月21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为20.23元/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摘要
(一)合同主体
甲方:福建稀土集团
乙方:厦门钨业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亿壹仟壹佰伍拾万元(小写:101,150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三)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六)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五、本次关联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控股股东福建稀土集团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增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行性,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
(1)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增加对公司核心钨钼材料、硬质合金、稀土和新能源材料业务的投入。有利于公司抓住产业当前发展的有利机遇,在增加公司未来资源保障和产业发展投入的同时,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和业务资产构成将总体保持不变。
(2)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的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占比将降低,有利优化融资结构,缓解融资压力,提升公司业绩。
(3)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钨钼材料、硬质合金、稀土和新能源材料等核心业务将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这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
(4)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本次向福建稀土集团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关联交易亦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有关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公司与福建稀土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在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赖兆奕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9人,实际出席监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联监事赖兆奕先生、吴爱福先生、吴大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监事进行审议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择机发行。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0万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而除权的,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不作调整。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基金”)、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投资集团”)、上海理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理顺投资”)、自然人陈国鹰、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科”)、自然人柯希平、皓熙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熙投资”)和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资本”)共9名特定对象。其中,福建稀土集团拟认购5,000万股,开源基金拟认购2,500万股,福建投资集团拟认购2,000万股,上海理顺投资拟认购2,000.00万股;自然人陈国鹰拟认购1,500万股,南京高科拟认购1,000万股,自然人柯希平拟认购500万股,皓熙投资拟认购300万股,金圆资本拟认购200万股。
发行对象将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3月21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为20.23元/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3,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联监事赖兆奕先生、吴爱福先生、吴大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监事进行审议表决。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五、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5个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公司董事会不需要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会议以6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赖兆奕先生、吴爱福先生、吴大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监事进行审议表决。
七、会议以6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联监事赖兆奕先生、吴爱福先生、吴大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监事进行审议表决。
八、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8名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九、会议以6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稀土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监事赖兆奕先生、吴爱福先生、吴大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监事进行审议表决。
以上第一至九项议案均须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3月21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钨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基金”)、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投资集团”)、上海理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理顺投资”)、自然人陈国鹰、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科”)、自然人柯希平、皓熙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熙投资”)和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资本”)共9名确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福建稀土集团、开源基金、福建投资集团、上海理顺投资、自然人陈国鹰、南京高科、自然人柯希平、皓熙投资、金圆资本分别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以下称“股票认购合同”),其中福建稀土集团拟认购5,000万股,开源基金拟认购2,500万股,福建投资集团拟认购2,000万股,上海理顺投资拟认购2,000万股,自然人陈国鹰拟认购1,500万股,南京高科拟认购1,000万股,自然人柯希平拟认购500万股,皓熙投资拟认购300万股,金圆资本拟认购200万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简介
(一)福建稀土集团
名称: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同高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20号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元整
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4月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济性质:国有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稀有金属(钨、钼)、稀土能源新材料的投资;金属材料、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黑色金属及其压延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普通机械、干电池、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汽车零部件,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冶金技术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福建稀土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3,908.99万股、占总股本35.0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本次向福建稀土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二)开源基金基本情况简介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开源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福建投资集团的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若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4月2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铁路运输等行业或项目的投资、开发;对银行、证券、信托、担保、创业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内重点产业等行业的投资;对农业、林业、酒店业、采矿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资产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经营)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福建投资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上海理顺投资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理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雪宁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A幢603室
成立日期:2013年3月1日
出资金额: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实业投资【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上海理顺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陈国鹰的基本情况
1、陈国鹰基本情况
陈国鹰,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陈国鹰先生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名称 | 职务 | 任职期间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脉科技”) | 董事长 | 2007年至2009年 | 直接和通过关联自然人合计控制国脉科技518,331,838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9.92%,为国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
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0年至今 | 持有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
2、陈国鹰拥有权益的企业
截至本公告日,陈国鹰先生拥有权益的主要企业及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持有/控制的股权比例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国脉科技 | 59.92% | 86,500.00万元 | 公司主要从事电信外包服务,主要业务品种包括:电信设备系统维护服务、电信咨询服务、电信网络集成。 |
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注) | 100% | 10,000.00万元 | 对金融业(不含证券、期货等前置许可项目)、通信业、文化业、酒店业、农业、环保产业、体育产业、房地产业、生物医药制造业、矿产品采掘与开发、综合技术服务业、教育产业、医疗卫生产业项目的投资。 |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陈国鹰通过其100%持股的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34,3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六)南京高科的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益民
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29号
注册资本:51,621.8832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1992年7月8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土地成片开发;建筑安装工程;商品房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污水处理、环保项目建设、投资及管理。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南京高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柯希平的基本情况
1、柯希平基本情况
柯希平,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柯希平先生最近五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单位名称 | 职务 | 任职期间 |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1994年至今 | 持有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99.34%的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 |
2、柯希平拥有权益的企业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柯希平先生拥有权益的主要企业及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持有/控制的股权比例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
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99.34% | 46,800.00万元 | 1、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家具、五金交电、机械电子设备;2、室内外装饰;3、对采矿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教育业、卫生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柯希平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皓熙投资的基本情况
名称:皓熙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国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18号2幢5层540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皓熙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金圆资本的基本情况
名称: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45层4501-4503单元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2月14日
公司类型:法人商事主体(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企业管理业务。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金圆资本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票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福建稀土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福建稀土集团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5,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亿壹仟壹佰伍拾万元(小写:101,150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与开源基金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开源基金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5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2,5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亿零伍佰柒拾伍万元(小写:50,575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与福建投资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福建投资集团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亿零肆佰陆拾万元(小写:40,460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四)公司与上海理顺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理顺投资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亿零肆佰陆拾万元(小写:40,460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与陈国鹰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陈国鹰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5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1,5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亿零叁佰肆拾伍万元(小写:30,345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与南京高科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南京高科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0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1,0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亿零贰佰叁拾万元(小写:202,300,000.00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经甲方董事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5)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七)公司与柯希平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柯希平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5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亿零壹佰壹拾伍万元(小写:10,115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八)公司与皓熙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皓熙投资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3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陆仟零陆拾玖万元(小写:6,069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与金圆资本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金圆资本
乙方:厦门钨业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方拟以现金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00万股股票。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前述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进行相应调整。
(2)甲方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0.23元每股(该价格为乙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均价的90%),即甲方为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200万股股票,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仟肆拾陆万元(小写:4,046万元)。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调整后的认购股份数确定。乙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现金分红而除息的,甲方认购乙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应支付的认购金额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乘以原认购股份数确定。
(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根据发行人和保荐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甲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甲方所认购的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福建省国资委批准;
(4)本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甲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或选择按照甲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公告编号:临-2014-014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3月10日起连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持续披露了重大事项进展公告。2014年3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信息。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4年3月21日复牌。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5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前公司董秘办于2014年3月1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刘同高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拟作如下安排: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9日下午2: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9日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帝元维多利亚酒店(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6699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议案2.2:发行方式
议案2.3:发行数量
议案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2.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议案2.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议案2.7: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议案2.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议案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议案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8名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稀土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4年4月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须为本公司股东)出席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四、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为便于会议安排,请有意参加的股东提前办理会议登记。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可直接到公司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4月3日、4月4日、4月8日9:00-17:0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16层 邮编:361004
联系人:陈康晟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传真:0592-5363857
4、其他事项: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
1、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3、投票总议案数:20个议案。
4、投票代码:738549;投票简称:厦钨投票。
5、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具体如下表:
议案序号 | 议案 | 对应的申报价格(元) |
总议案 | 表示对第1项议案至第11项议案的所有议案进行表决 | 99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1.00 |
2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00 |
2.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1 |
2.2 | 发行方式 | 2.02 |
2.3 | 发行数量 | 2.03 |
2.4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2.04 |
2.5 |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 2.05 |
2.6 |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 2.06 |
2.7 | 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 2.07 |
2.8 |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 2.08 |
2.9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 2.09 |
2.10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2.10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3.00 |
4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4.00 |
5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 5.00 |
6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 6.00 |
7 | 《关于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 7.00 |
8 | 《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8名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 8.00 |
9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稀土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 9.00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 10.00 |
11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1.00 |
(3)表决意见(请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 意 | 1股 |
反 对 | 2股 |
弃 权 | 3股 |
(4)投票注意事项
A、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B、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C、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6、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厦门钨业”的投资者,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49 | 买入 | 1.00 | 1股 |
(2)股权登记日持有“厦门钨业”的投资者,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反对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49 | 买入 | 1.00 | 2股 |
(3)股权登记日持有“厦门钨业”的投资者,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弃权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49 | 买入 | 1.00 | 3股 |
7、计票规则
(1)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议案1至议案11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以股东对议案1至议案11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1至议案11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在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2)对于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2,依此类推。
附件: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议案序号 | 议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
2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
2.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
2.2 | 发行方式 | |||
2.3 | 发行数量 | |||
2.4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
2.5 |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 |||
2.6 |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 |||
2.7 | 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 |||
2.8 |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 |||
2.9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 |||
2.10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
4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
5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 |||
6 |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 |||
7 | 《关于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 |||
8 | 《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8名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 | |||
9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稀土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 |||
11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章) | |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人持有股数 | |
委托人股东帐户 | |
受托人签名 |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
委托日期 | 年 月 日 |
附注: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钨业”)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函》,承诺内容如下:
为避免福建稀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来与厦门钨业发生同业竞争,福建稀土集团作出以下承诺:
1、福建稀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厦门钨业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在福建稀土集团控制的涉及钨矿业务的其他企业相关钨矿建成投产之前,福建稀土集团将以直接出售或资产注入等方式向厦门钨业转让。若自本承诺日(即2014年3月20日)起满5年时,福建稀土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仍包含相关钨矿资产,则福建稀土集团将把相关企业的股权托管给厦门钨业,直至相关钨矿资产向厦门钨业转让;
3、福建稀土集团不会利用在厦门钨业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厦门钨业及厦门钨业其它股东的利益;
4、福建稀土集团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并同意赔偿厦门钨业由于福建稀土集团或其附属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