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4-008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3月18日通过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骆亚君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1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以这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时,要求公司内部董事及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杜绝一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以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1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要求公司董事及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杜绝一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4-009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3月18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逢树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专项披露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4-010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明星电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0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8,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每股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603.1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76,192.789万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5月2日对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国浩验字[2012]302A3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四次董事会同意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2014年3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1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以这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时,要求公司内部董事及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杜绝一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以下意见: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金额1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要求公司董事及管理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杜绝一切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明星电缆本次使用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明星电缆本次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明星电缆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元证券作为明星电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明星电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明星电缆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