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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编号:临2014-011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0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14,285股。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31130001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999,9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303,214.2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2,696,765.71元,募集资金已经于2014年3月5日到账。

    截至2014年3月19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32,696,765.71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上海新客站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帐户名称开户行帐号金额(人民币元)用途
    1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021900230810666114,650,000.00中小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项目
    2招商银行上海新客站支行021900230810507518,046,765.71宝之云IDC一期项目
    合 计632,696,765.7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4年3月21日,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上海新客站支行在杭州市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21900230810666,截止 2014年3月19日乙方营业终了时,专户余额为1146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小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招商银行上海新客站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21900230810507,截止 2014年3月19日乙方营业终了时,专户余额为51,804.67657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宝之云IDC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凌雷、沈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