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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注:

    1、请在表决意见的“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中选择一项,用画“√”的方式填写。

    2、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4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时期在当时法律环境下做出的、与现行法律规定有较大不同的承诺内容。

    由于朱立权先生和朱美春女士担任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董事,罗仕万先生担任伟星集团监事,与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和张三云先生构成关联关系,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上述三人和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均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事项尚须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以及证监发[2005]32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第42 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公司于2005年6月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程序。

    经多渠道、广泛的沟通交流,最终达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4股对价的方案。同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各自的具体实际分别做出了共8条相关承诺。其中,时任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的非流通股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根据当时的《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内容做出了如下承诺:“在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管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8月9日经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8日实施完毕。

    自承诺做出至今,上述三位董事均严格遵照履行,没有做出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三、修改承诺的原因以及新承诺的内容

    1、修改承诺的原因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其中对董监高所持股份的转让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项目条款具体内容
    《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稿)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稿)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于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在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管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是根据当时的《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的,该承诺有违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的本意,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不同;同时该项承诺对三人自身的投融资活动等方面也带来了诸多不便。

    鉴于上述法律背景和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向公司提出了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以上承诺的申请。

    2、新承诺的有关内容

    根据现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时要求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其他发行人的限售条款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为此,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提出,根据现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IPO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要求将原承诺内容修改为:“在2017年4月18日前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此之前发生离职等情形,则所持股份遵循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承诺修改前后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承诺人承诺修改前承诺修改后
    张三云、

    谢瑾琨

    在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管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2017年4月18日前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此之前发生离职等情形,则所持股份遵循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承诺修改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自公司2004年上市以来,一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从未减持过所持公司股票,也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提出参照IPO对控股股东股份限售的标准修改承诺,充分彰显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更体现了对公司负责任的态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公司决策和管理团队的稳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提出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主要基于先前作出的承诺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不同,新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有利于公司决策和管理团队的稳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文的要求,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提出修改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承诺,主要基于先前作出的承诺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不同,新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彰显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更体现了负责任的态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出具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8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13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定于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办2013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chinairm.p5w.net/gszz/index.htm)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三云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谢瑾琨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沈利勇先生、独立董事吴冬兰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