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德棉股份 公告编号:2014-L017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4年2月2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00。
(三)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
1、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表决方式:股东现场投票表决。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彬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404,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437%。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53,404,8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53,404,8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53,404,8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53,404,8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3年度报告》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2013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53,404,8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53,404,8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独立董事在此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杜国平律师、乔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德棉股份 公告编号:2014-L019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今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明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明鑫”)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减持了100股本公司股票,为纠正操作失误,又买入100股本公司股票,出现《证券法》第47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造成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明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深圳明鑫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截止2014年3月19日收盘,深圳明鑫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2%。2014年3月20日,深圳明鑫在日常工作中,因操作失误,以均价6.97元成交价格卖出本公司股票100股。当日又以均价6.80元成交价格买入本公司100股股票。
上述这100股股票买卖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行为导致的交易收益为1.17元(已计应扣除的印花税等费用)。深圳明鑫在此前六个月内没有其它短线交易行为。
截止2014年3月20日收盘时,深圳明鑫持有本公司股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2%。
深圳明鑫的上述行为尽管属于操作失误,但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情形。
二、深圳明鑫对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的致歉内容
深圳明鑫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1、公司向深圳明鑫进一步解释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详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深圳明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督促深圳明鑫上缴本次违规操作获得的收益1.17元,并对深圳明鑫相关工作人员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
4、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