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9版)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2013年预计金额 | 关联人 | 2013年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提供建设工程业务 | 32,000 | 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1,440 | 部分建设工程业务关联方未中标 |
向关联人提供房屋租赁 | 1,180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 47 | 因装修原因,部分房屋未能如期出租 |
上海芳甸御龙湾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750 | |||
上海界龙稀土精细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30 | |||
小计 | 827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房屋租赁 | 300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 121 | |
上海浦东纯味食品厂 | 34 | |||
小计 | 155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14年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2014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 2013年实际发生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2014预计金额与2013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提供建设工程业务 | 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0,000 | 40 | 4,776 | 11,440 | 22 | 预计2014年度公司建设工程业务总量有所增加 |
向关联人提供房屋租赁房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1,500 | 50 | 254 | 827 | 55 | 预计2014年度公司向关联方房屋出租面积增加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房屋租赁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300 | 40 | 64 | 155 | 32 | 预计2014年度关联方向公司房屋出租面积增加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21%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0%股权。
该公司前身为上海界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成立。2009年7月更名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屹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5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90%;上海界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元,占股份总额的10%。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潢,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建筑五金销售,房屋租赁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99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4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1,48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75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该公司承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建设工程业务发生额为人民币11,440万元。
(二)、上海芳甸御龙湾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21%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83%股权。
该公司于2012年6月成立;法定代表人:费屹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49万元,占股份总额的83%;上海盛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占股份总额的5%,上海英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占股份总额的5%,自然人孙勤翡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股份总额的5%,自然人朱玉喜自然人出资6万元,占股份总额的2%。该公司主要从事酒店管理,健身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01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29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10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37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该公司承租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界龙浦东彩印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发生额为人民币750万元,目前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三)上海界龙稀土精细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21%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该公司于2004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费屹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100%;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研磨材料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17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1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18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8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该公司承租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发生额为人民币30万元,目前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四)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82,184,98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6.21%。
该公司前身为上海界龙发展总公司, 2001年更名为上海界龙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钧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17.03万元,其中:上海界龙投资管理中心出资242.4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7.31%;费钧德等37个自然人出资3,074.63万元,占股份总额的92.69%。该公司主要从事照相制版,纸箱,纸盒及纸制品,包装用品,资产管理,国内贸易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合并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9,76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3,45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6,4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564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承租该公司房屋租金发生额为人民币121万元,目前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五)上海浦东纯味食品厂
本公司董事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于1995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费屹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界龙村村民委员会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100%;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45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8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9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承租该公司房屋租金发生额为人民币34万元,目前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时间为1年)委托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建设工程总业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时间为1年)向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出租房屋租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时间为1年)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出租房屋租金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确认以上两项交易均以合同和市场定价原则进行实施。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与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联方代表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关于建设工程业务的协议书》及《关于房屋租赁业务的协议书》。
协议双方在《关于建设工程业务的协议书》中约定:乙方(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其承包甲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建设工程业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即2014年度乙方承揽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建设工程业务总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价和协议价,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参考价时,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壹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乙方可在年度承包总额内承接甲方相应建设工程业务。双方具体业务往来中,按照单笔业务所涉合同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2014年度的业务发生额不得违反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年度承包总额。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签章后成立,经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有约束力。
协议双方在《关于房屋租赁业务的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承诺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时间为1年)其向乙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出租房屋租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乙方承诺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时间为1年)其向甲方出租房屋租金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价和协议价,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参考价时,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壹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可在年度租金总额内范围出租相关房屋。双方具体业务往来中,按照单笔业务所涉合同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2014年度的业务发生额不得违反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年度租金总额。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代表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签章后成立,经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有约束力。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建设工程业务
公司关联方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建设工程业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公司,公司通过对外公开招投标途径接受界龙建设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业务,且双方长期合作,形成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公司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房屋租赁业务
由于关联方所处地理位置为公司提供生产经营及仓储服务具有优越性,因此为了有利于公司正常、持续的生产经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房屋租赁业务是不可避免的。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4-005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财务资助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表示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议案》。因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的4名本公司董事费屹立、沈伟荣、高祖华、龚忠德回避并不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出席公司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公司《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议案》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本次会议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有效。同时,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为此该财务资助交易行为是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因涉及交易金额较大,理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豁免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2013年预计金额 | 关联人 | 2013年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 | 18,750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 8,856.91 | 2013年度公司拆借部分资金即可满足实际需求 |
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400 | |||
合计 | 18,750 | 12,256.91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14年预计金额 | 2014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 2013实际发生金额 |
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 | 18,000 | 11,706.91 | 12,256.91 |
合计 | 18,000 | 11,706.91 | 12,256.91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82,184,98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6.21%。
该公司前身为上海界龙发展总公司,2001年更名为上海界龙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钧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17.03万元,其中:上海界龙投资管理中心出资242.4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7.31%;费钧德等37个自然人出资3,074.63万元,占股份总额的92.69%。该公司主要从事照相制版,纸箱,纸盒及纸制品,包装用品,资产管理,国内贸易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合并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9,76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3,45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6,4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564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该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人民币8,857万元。
(二)关联方: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21%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0%股权。
该公司前身为上海界龙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成立。2009年7月更名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屹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50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90%;上海界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元,占股份总额的10%。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潢,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建筑五金销售,房屋租赁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99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4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1,48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75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该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实际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人民币3,400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财务资助方式为短期资金拆借,每笔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公司无需对该项财务资助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14年3月20日本公司代表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关联方代表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及融资担保服务的协议书》。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2014年度乙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向甲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资助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包含人民币18,000万元)。乙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方式为短期资金拆借,每笔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甲方无需对该项财务资助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乙方提供的财务资助除收取相应拆借利息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财务资助服务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单笔财务资助短期资金拆借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双方具体业务往来中,按照单笔业务所涉合同确定的内容执行,但2014年度累计总金额及最长拆借期限不得违反本协议双方约定的最大数额。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代表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签章后成立,经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有约束力。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甲方提交股东会审议,则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协议即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进行该项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加强本公司资金实际使用需求,减少目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货币政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有效增强公司现金流。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相应抵押或担保;故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等未对本次交易形成较大的依赖,本次交易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4-006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关联担保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本次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表示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议案》。因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的4名本公司董事费屹立、沈伟荣、高祖华、龚忠德回避并不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出席公司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公司《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议案》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本次会议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有效。同时,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而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无需支付相关费用;为此该融资担保交易行为是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因涉及交易金额较大,理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豁免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2013年预计金额 | 关联人 | 2013年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接受关联人融资担保 | 85,000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 38,690 | 2013年预算时将房地产部分项目贷款列入担保范围,但实际业务中没有提供担保 |
合计 | 85,000 | 38,690 |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14年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2014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 2013实际发生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2014预计金额与2013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接受关联人融资担保 |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 85,000 | 100 | 41,790 | 38,690 | 100 | 2014年预算时考虑了房地产部分项目贷款可能发生担保的情形 |
合计 | 85,000 | 100 | 41,790 | 38,690 | 100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82,184,98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6.21%。
该公司前身为上海界龙发展总公司,2001年更名为上海界龙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钧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17.03万元,其中:上海界龙投资管理中心出资242.40万元,占股份总额的7.31%;费钧德等37个自然人出资3,074.63万元,占股份总额的92.69%。该公司主要从事照相制版,纸箱,纸盒及纸制品,包装用品,资产管理,国内贸易等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合并报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9,76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3,45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6,4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564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度该公司及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发生额人民币38,690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14年度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公司无需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无需支付相关担保服务费用。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14年3月20日本公司代表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关联方代表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及融资担保服务的协议书》。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2014年度乙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对甲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发生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包含人民币8.5亿元)。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甲方无需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甲方无需承担相应担保服务费用。本协议项下担保服务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单笔担保不设最长担保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担保期限。双方具体业务往来中,按照单笔业务所涉合同确定的内容执行,但2014年度累计总金额不得违反本协议双方约定的最大数额。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乙方代表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签章后成立,经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甲乙双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有约束力。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甲方提交股东会审议,则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协议即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进行该项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增强公司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满足本公司资金使用实际需要。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对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无需支付相关担保费用;故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等未对本次交易形成较大的依赖,本次交易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4-007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精神,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时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鉴于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如改变则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适时调整上述比例。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进行修订。
上述修订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4-008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4月23日上午10时正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6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4月23日上午10时正。
4、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地点:上海东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西楼)4楼锦泉礼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88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14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公司《2014年度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公司《2014年度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融资授权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公司《2014年度建设工程及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10、审议公司《2014年度下属房产企业土地竞拍及抵押融资计划总金额的议案》;
11、审议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逐项表决;
11.1 选举张晖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2 选举王天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前述第9项为关联交易,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应回避表决;前述第11项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前述第1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3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4-001)、第七届第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14-002)以及公司公布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4月16日下午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请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4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6:00时)。
3、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112号(界龙总部园一楼)。
4、联系人:楼福良 樊正官
电话:021-58600836 传真:021-58926698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楼福良 樊正官
电话:021-58600836 传真:021-58926698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 年 月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3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4 | 《2013年度财务决算和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 | |||
5 |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6 | 《2014年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7 | 《2014年度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
8 | 《2014年度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融资授权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 |||
9 | 《2014年度建设工程及房屋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 |||
10 | 《2014年度下属房产企业土地竞拍及抵押融资计划总金额的议案》 | |||
11 | 《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本议案逐项表决,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 ||
11.1 | 选举张晖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1.2 | 选举王天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
1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