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4-018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北大荒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33起,涉案金额合计7.924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目前,有部分事项取得进展,涉案金额共计233,014,407.42元,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4-01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可能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当日起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4)预计2013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同时发布了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2014年3月15日公司又发布了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相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如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将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票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在2014年3月27日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详细披露2013年经营情况。
如公司股票在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序号 | 立案时间 | 起诉时间 | 起诉 | 应诉 | 承担连带责任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况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调解情况 | 二审情况 |
1 | 2014-1 | 2014-1 |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哈尔滨市 | 2010年9月和2011年8月期间,公司原玉米部与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签订玉米、水稻委托收购合同,2011年7月公司销售玉米提货时,对方仅交付16,109.445吨,其余8150.234吨无货可提,财务预付款1428万元。 | 25,637,552.53 | 公司于2013年2 月将长春岭粮库起诉至农垦中院,并将其全资股东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2013年11月1日,法院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被告扶余县长春岭粮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欠款14285964.24元及违约金300万元,合计17285964.24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现等待法院通知。 | ||||
2 | 2013.4.22 | 2013.4.8 |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海南鹰力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 | 海南万宁北大鹏飞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 | 秦皇岛中院 | 2011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500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875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 17,939,000.00 | 秦皇岛中院已判决(2013)秦民初字第51号(2013年7月18日)。 | 海南鹰力偿还龙业地产借款1625万元、借款日至判决日利息;北大鹏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分担案件受理、保全费。2013年10月18日,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013年11月25日,北大鹏飞已还款到账1000万元。2014年2月18日收到北大鹏飞还借款625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17156元、逾期还款利息(代理律师计算)384818.94元。 | |||
3 | 2013.7.17 | 2013.7.17 |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 | 杨永山、王亚梅 | 诉讼 | 农垦中院 | 我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013年7月10日向广发行哈尔滨分行为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11,176,680元。 | 本金11,000,000元,利息176,680元。 | 2013年10月25日(2013)垦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1、兴安岭乳业偿还本息1117.668万元。2、支付违约金79.148万元。3、杨永山、王亚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2013年11月26日向农垦中院申请执行,已受理。向法院申请查封兴安岭乳业位于海伦市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及杨永山位于长水河农场的房产。 | |||
4 | 2013-4 | 2013-3 |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纪长武 | 纪长武 | 诉讼 | 绥化农垦法院 | 2012年4月1日,公司与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司向东北建安公司销售螺纹钢370吨,总价款为150万元,东北建安公司收货后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 1,638,000 |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因东北建安公司已不正常经营,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院于2013年8月18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于2013年12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1月14日,法院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 一审判决被告东北建筑安装总公司给付公司货款150万元,利息13.3419万元,被告纪长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送达日期为2014年2月17日。 | ||||
5 | 2013-8 | 2013-8 |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保管) | 诉讼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司与与青枫亚麻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货权确认单》,确认绍兴仓库保存的货物所有权为公司,被告仅代为储存保管,现一直拖延给付。 | 40,018,932.63 | 公司于2013年8月起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绍兴市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黑龙江省农垦中院审理,后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2月立案受理。 | ||||||
6 | 2013.6.18 | 2013.6.7 |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 黑龙江省康尔麦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 | 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 | 公司与其进行大麦种植合作,因2012年自然状况影响其农业受灾,导致大麦减产,无法偿还大麦种植款项共计841万元。 | 8,410,000 | 农垦中院已判决-(2013)垦民初字第12号(2013年10月11日)。 | 被告给付原告大麦款841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日;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利息加倍;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 被告已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 2014年1月7日省高院开庭审理。2月17日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0679元由康尔麦负担。 | |||
7 | 2013.6.7 | 2013.6.7 |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 霍林郭勒华泽麦业有限公司 | 诉讼 | 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 | 公司与其自2006年开始长期合作,并先期投入大麦种子,但因遇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至今应收帐款279万元。 | 2,790,000 | 10月23日开庭审理,等待法院判决。 | 2013年12月10日农垦中院判决:华泽麦业给付原告欠款2793848.95元及利息(2013年6月7日至给付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29933元,原告负担3152元。 | |||||
8 | 2013-5 | 2013-5 |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 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 | 绥化农垦法院 | 公司于2012年3月份,与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B》,总合同款金额178万,公司于3月26日先支付50%转让款89万元,因我方股份公司未批准此项目,我方于3月29日单方提出让其暂停项目,并要求其退款,该公司认为其已造成损失20余万元不予退款。 | 890,000 | 2013年7月26日、9月17日两次开庭。2013年11月5日民事判决--(2013)绥商初字第134号。11月25日送达。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龙垦麦芽负担。 | 2013年12月6日,已上诉农垦中院2014年3月3日,已申请追加孙维峰为案件第三人,申请对其设备生产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 |||||
9 | 2013年1月14日 | 2012年12月31日 | 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 德州福信油脂有限公司、德州市天马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扎兰屯市大乾物流有限公司。 | 无 | 民事 | 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 | 基于被告收到原告大豆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货款、利息及利润。 | 124,514,242.26 | 原定于2013年4月1日开庭审理,但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撤回,现法院已裁定准许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现此案已经结案。 | [2013]垦商初字第3号调解书中,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德州福信给付原告北大荒米业货款68328000元诉讼损失289097元,合计68617097元;2.被告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0000元,余额8617097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若被告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给付原告3.案件受理费281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4、被告德州市天马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扎兰屯市大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