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玉志 ○编辑 颜剑
创业板改革方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在昨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宣布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改革方案,创业板市场不仅适当降低了首发财务准入指标,不再仅限于九大行业,同时,创业板也建立了适合自身市场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也得到了保证。
降低首发门槛 扩大覆盖范围
创业板市场经过四年多发展,初步实现了设立时的预期目标,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也体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亟待改革。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相关精神,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明确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证监会对《首发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的内容,《首发办法》将原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修改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修改后简化了发行条件,取消持续增长要求,扩大了创业板服务中小企业的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张晓军强调,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并不意味着创业板市场“放水”。首先,放宽发行条件,还权于市场,交由投资者判断,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次,放宽财务准入指标,简化发行条件,可以支持更多的企业发行上市,拓宽服务覆盖面;第三,简化发行条件后,监管导向转为披露导向,不会降低对企业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可控。同时,在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后,证监会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证监会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和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均属于创业板市场支持的范围。不过,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产能过剩、高污染及高能耗行业的企业仍不能发行上市。
设定“小额快速灵活”定增机制
在创业板财务指标适度降低的同时,证监会也推出了创业板再融资制度,设定“小额快速灵活”定向增发机制,引导创业板公司形成合理的融资预期。
根据《发行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等多个融资品种,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同时,也设定了上市公司发行的条件,防范上市公司过度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办法》推出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提高再融资效率。具体制度安排包括: 一是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二是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三是设置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制度,提高决策效率。四是允许发行人不聘请保荐、承销机构,自行销售股票,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缩短股票发售至上市的间隔,降低市场风险。
此外,在发行定价上,创业板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并通过持股锁定期来约束定价行为。定向增发的差异化的定价方式和锁定要求是: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锁定;二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锁定12个月;三是支持战略投资者定向入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锁定36个月。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各方意见,对两个办法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实施,并抓紧完善创业板的各项制度和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