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8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14年3月21日10: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19日
4、会议地点:汕头市龙湖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合明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2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0%,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9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念清、陈一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58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594万股新股。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17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39,945,7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9,528,065.7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0,417,634.3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3]第841A0002号”《验资报告》。
2014年 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全部募集资金转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4年3月20日,公司(甲方)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390700002736,截止2014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71,204,655.5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凯撒(中国)股份香港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次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刘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20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因此引起公司股价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4 年3月24日(周一)开市起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