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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3版)

    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职务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资性收入小计 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税前薪酬合计 当年税前薪酬实际支付
    其中,

    延期支付部分

    其中,

    延期支付部分

    123=1+2456=3+578=6-7
    杨明生董事长

    执行董事

    33.4173.03106.4436.5225.01131.4536.5294.93
    万 峰执行董事

    总裁

    40.1087.66127.7643.8332.66160.4243.83116.59
    林岱仁执行董事

    副总裁

    39.6586.68126.3343.3432.31158.6443.34115.30
    刘英齐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39.6586.68126.3343.3432.31158.6443.34115.30
    缪建民非执行董事--------
    张响贤非执行董事--------
    王思东非执行董事--------
    孙昌基独立董事--------
    莫博世独立董事25.007.0032.00--32.00-32.00
    梁定邦独立董事25.005.0030.00--30.00-30.00
    唐建邦独立董事--------
    夏智华监事长39.6586.68126.3343.3432.31158.6443.34115.30
    史向明监事58.9837.9796.95-30.56127.51-127.51
    罗忠敏监事6.001.507.50--7.50-7.50
    杨翠莲职工代表监事28.2022.1150.31-16.6766.98-66.98
    李学军职工代表监事28.2019.6047.80-16.2264.02-64.02
    刘家德副总裁39.6586.68126.3343.3432.31158.6443.34115.30
    周 英副总裁39.6586.68126.3343.3432.31158.6443.34115.30
    苏恒轩副总裁39.6586.68126.3343.3432.31158.6443.34115.30
    缪 平副总裁39.6586.68126.3343.3432.25158.5843.34115.24
    许恒平首席运营执行官36.9880.83117.8140.4229.85147.6640.42107.24
    利明光总精算师49.1536.4485.59-27.68113.27-113.27
    于2012年度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袁 力董事长

    执行董事

    11.1424.3535.4912.185.2740.7612.1828.58
    时国庆非执行董事--------
    庄作瑾非执行董事--------
    马永伟独立董事--------
    杨 红职工代表监事32.9024.4857.38-13.8171.19-71.19
    王 旭职工代表监事32.9022.8755.77-16.5972.36-72.36
    田 会监事7.001.758.75--8.75-8.75
    邵慧中总精算师27.1227.1154.23-16.7971.02-71.02
    合计--------1,818.98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其于2012年内的相关任职期间计算。

    4、 本公司董事及监事2012年度薪酬须待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总裁任职情况

    变动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总裁辞任及董事调职

    因工作变动,万峰先生已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辞任本公司总裁职务,并由执行董事转任非执行董事,自2014年3月25日起生效。万峰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万峰先生被选举为本公司副董事长,自2014年3月25日起生效。董事会对万峰先生在担任本公司总裁期间对本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万峰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一。

    2、执行董事及副总裁辞任

    因工作变动,刘英齐女士已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副总裁职务,自2014年3月25日起生效。刘英齐女士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注意。董事会对刘英齐女士在任职期间对本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委任总裁

    经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林岱仁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总裁。林岱仁先生担任本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林岱仁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附件一

    万峰先生简历

    万峰,男,1958年出生。自2006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2003年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07年9月起担任本公司总裁。万先生先后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香港公开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天津南开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万先生从事人寿保险工作已超过30年,先后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香港分公司、太平人寿香港分公司、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任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系高级经济师。现兼任国寿慈善基金会理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董事。

    附件二

    林岱仁先生简历

    林岱仁,男,1958年出生。自2008年10月27日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03年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2006年11月兼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林先生1982年毕业于山东昌潍医学院,获医学学士学位。林先生从事人寿保险工作已超过30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营及管理经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系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副理事长、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常务理事。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1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共同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增资,涉及的增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亿元及人民币42亿元。拟议增资完成后,财产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150亿元,继续由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持有40% 和60%。

    ●投资风险提示:本次增资的主要风险有市场竞争风险、经营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

    ●拟议增资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进一步对财产险公司进行增资。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按每股人民币1元分别认购财产险公司增发的28亿股及42亿股,涉及的增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亿元及人民币42亿元。目前财产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亿元,其中,本公司持股40%,集团公司持股60%。拟议增资完成后,财产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150亿元,继续由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持有40% 和60%。

    本公司及集团公司分别按照其各自的股权比例进行增资的金额,是依据各方对财产险公司未来业绩的合理预估,并综合考虑财产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成长潜力、市场状况及与本公司的未来协同效应等因素,由各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二、集团公司与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一)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3年进行重组,并于2003年7月21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30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产险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73.59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1.67亿元。2013年度,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为人民币318.4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35亿元。财产险董事长为杨明生,总裁为刘英齐。财产险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在经营范围内运作良好,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

    三、增资扩股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认购价款及支付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按每股人民币1元分别认购财产险公司增发的28亿股及42亿股,涉及的增资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亿元及人民币42亿元。本公司应以现金付款来履行其付款义务。现金付款将以本公司的内部资源拨付。本公司应在收到财产险公司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后一次性支付其增资款项。

    2、拟议增资条件

    拟议增资以下述条件为前提:(1)本公司、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均已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为履行增资扩股合同的内部批准程序;(2)截至获得所有有关机构批准拟议增资之日,没有任何法律、禁令或决议禁止拟议增资,亦无在增资扩股合同生效后,颁布或通过关于禁止拟议增资的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裁决;和(3)截至获得所有有关机构批准拟议增资之日,增资扩股合同的任何一方未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由于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交易金额将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拟议增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因此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拟议增资后,签署增资扩股合同。

    四、拟议增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拟议增资能够使本公司分享非寿险市场快速增长带来的收益,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提高本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实现业务多元化,增加利润增长点,符合本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五、投资风险

    拟议增资给本公司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财产险公司自身在经营和盈利方面的不确定性。财产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竞争风险、经营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

    1、市场竞争风险:目前,财险业产品价格的逐步市场化以及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给财产险公司的业务增长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此外,产品同质化、代理手续费高昂等情况也使承保盈利面临着较大挑战。

    2、经营风险:财产险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近年来,其对综合成本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关键经营指标的管控能力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仍需对其经营性风险保持关注。

    3、偿付能力风险:当前,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指标监管。财产险公司机构和业务的快速增长将导致其资本消耗较大,可能面临偿付能力方面的压力。

    4、政策性风险:财产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将受到财险行业准备金政策和会计核算政策的影响,政策变动会增加财产险公司盈利状况的不确定性。

    对上述主要风险,财产险公司已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方法和管理措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以有效管控上述风险因素。

    六、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批准本公司参与财产险公司增资。关联董事杨明生、缪建民、张响贤、万峰、王思东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1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署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将未来三年与广发银行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开展各项存款类和非存款类关联交易。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修订的《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框架协议》额度上限。关联董事万峰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的额度上限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 年3月25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修订的《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框架协议》额度上限。根据《框架协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各项存款类和非存款类关联交易。其中,存款类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为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体业务将根据市场公允原则,按正常商业条款逐笔订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广发银行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银行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批准的其他业务。本公司持有广发银行20%的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本公司原副总裁刘家德先生担任广发银行董事,本公司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万峰先生曾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广发银行董事,广发银行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协议主体:由“本公司”修改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二)在非存款类关联交易项下增加如下业务类型:

    1、基金托管业务:广发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担任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并收取托管费。

    2、基金销售业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担任基金管理人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委托广发银行作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基金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3、电子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指通过广发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银行、智能银行等在内的电子银行渠道和网络金融领域办理的业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就广发银行网上银行客户办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管理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及赎回款项网上结算业务进行合作,并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广发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支付服务费的业务。

    (三)交易上限

    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由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调整为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由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调整为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协议期间

    协议有效期由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修订后《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类型

    1、存款类关联交易

    存款类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广发银行存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币存款、协议存款等。

    2、非存款类关联交易

    根据双方业务合作需求以及日常经营业务增长、新业务开展及投资资金日常流动性安排的需要,双方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直接协商业务合作条件的各类非存款类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包括: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投资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自广发银行购入银行理财产品。

    (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日常投资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自广发银行购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3)保险代理业务:广发银行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等代理业务服务。

    (4)购买产品和服务:广发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自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入产品和服务。

    (5)基金托管业务:广发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担任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并收取托管费。

    (6)基金销售业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担任基金管理人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委托广发银行作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基金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7)电子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指通过广发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银行、智能银行等在内的电子银行渠道和网络金融领域办理的业务。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广发银行就广发银行网上银行客户办理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管理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及赎回款项网上结算业务进行合作,并由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广发银行按一般商业条款支付服务费的业务。

    (8)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定义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协议有效期限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定价方法

    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具体交易条款根据存款性质、存款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非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按照适用的金融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投资业务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与广发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同时,在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审批及披露程序的前提下,通过签署框架协议方式确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上限,有利于提高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执行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修订的《框架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框架协议》额度上限;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与广发银行签署协议,并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宜。关联董事万峰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