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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3版)

      同意授权公司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担保事项尚需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上述担保协议,上述核定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有新增或变更的情况除外);并将根据担保的实施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担保事项尚需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对其的控制情况,认为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决议范围内办理上述担保事宜。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议案事项尚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4%,相关担保协议签署于2013年11月和2013年12月,分别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到期,均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17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3年12月4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曲瑞昌”)以自有资金3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购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本次投资自信托成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8%。(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2月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2013年12月26日,那曲瑞昌与浙江浙商汇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汇悦公司”)签订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收益权转让日为2013年12月26日,由那曲瑞昌转让10,000万份的信托理财产品给浙商汇悦公司,浙商汇悦公司支付给那曲瑞昌11,800万元的转让价款。委托理财产品余额为20,000万份。

      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现拟将委托理财产品中剩余的20,000万份转让给浙商汇悦公司,转让价款为23,600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4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意见:经认真审阅有关资料,认为因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将前期购买的理财产品转让给浙江浙商汇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是可行的。本次转让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转让该理财产品。

      三、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浙商汇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越孟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3层305室

      成立日期:2013年5月10日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四、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标的:持有20,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转让价款:贰亿叁仟陆佰万元整(¥236,000,000.00)

      支付方式:足额分批支付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转让,公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有效地优化公司的现金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1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5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698,484,711.46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不超过698,484,711.46元人民币

      2、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

      3、承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发行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5、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贷款等。

      6、还款来源:营业收入、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

      7、担保:本期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二、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等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机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期限、发行额度、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19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

      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4年3月25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对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实业”)增资39,2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事项由兴瑞实业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出资,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瑞茂通”)出资39,200万元人民币,占兴瑞实业本次增资总额80,000万元的49%;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兴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投资”)出资40,800万元人民币,占兴瑞实业本次增资总额80,000万元的51%。增资后,兴瑞实业的注册资本将达到100,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不会引起兴瑞实业控制权的变更。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大厦东侧第三层308号

      3、注册资本:贰亿圆人民币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6、股东出资比例:前海瑞茂通出资比例为49%,兴港投资出资比例为51%

      7、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与供应链相关的信息咨询及技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销售:煤炭(非场站经营)、焦炭﹑钢材、纸浆﹑纸张﹑纸制品、有色金属、通讯产品及配件、橡胶制品、化工产品和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铁矿石、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日用家电设备、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建筑材料;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服务(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兴瑞实业的总资产为200,392,315.80元,净资产为200,202,944.20元,本年营业收入为22,433,273.04元,净利润为202,944.16元。

      三、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兴瑞实业,有利于公司打造以供应链信息研发中心、供应链金融中心、供应链运营服务中心和大宗商品贸易中心为核心体系的供应链产业集聚中心。以成熟的煤炭供应链业务为先导,积极涉足其他大宗商品,利用航空港区的区域性优势和政策优势,向港区众多优势企业提供包含创新金融服务的供应链一体化平台服务。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20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5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第183条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详情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183条:“第183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扩建项目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 10,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扩建项目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分红比例的规定: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六)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以现场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九)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第183条为:“第183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公司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现金分红的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扩建项目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 10,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扩建项目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4-02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25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3年度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圆满完成了公司2013年度审计工作。该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