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光大银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41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光大银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8%的股权的冻结。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于2013年5月7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8%的股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对上述股权进行冻结,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22日2013-29号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重庆新港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8%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解除对两家公司股权的冻结,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ST凤凰 公告编号:2014-42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发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4-00317号民事判决书,武汉中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交科”)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四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公司收到民生银行诉长江交科及公司的起诉状以及武汉市中院的传票,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10月12日公告2013-71。
后续,武汉中院对民生银行诉长江交科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四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4号 | 3、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中34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 、复利部分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36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5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 、复利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6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 、复利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7号 | 2、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 、复利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财务已经将上述(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4-00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公司应向长江交科承担保证责任而预计发生的损失确认为2013年年度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以年审会计师的审计为准。
四、备查文件
1、(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14-003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43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生银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2013)武海法执字第004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交科)所有的“长领海”、“长恒海”两轮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抵偿等额债务。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2013年7月,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以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长江交科,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19日2013-43号公告。
201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证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证据保全申请,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8月2日2013-48号公告。
2014年2月,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执字第00416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执字第004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长江交科所有的“长领海”轮、“长恒海”轮,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4年2月13日2014-19号公告。
后续,上述两轮的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资产抵偿等额债务。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长领海”、“长恒海”两轮作价人民币59,314,600元和56,555,800元,共计作价115,870,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抵偿等额债务。“长领海”轮、“长恒海”轮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有。“长领海”轮、“长恒海”轮船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两轮抵偿债务后,将相应减少公司拥有的运力数量,但对公司2014年整体效益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4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生银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2013)武海法执字第004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所属21艘船舶所有权的冻结措施。
二、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2013年5月22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准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5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向武汉海事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长航物流1号”等船舶的所有权,禁止其转让、设置抵押,期限为两年,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24日2013-30号公告。
2013年7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以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长江交科,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19日2013-43号公告。
201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证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的证据保全申请,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8月2日2013-48号公告。
2014年2月13日公司公告收到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执字第00416号执行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4年2月13日2014-19号公告。
近期,公司管理人依相关法律规定,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了解除对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经审查认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长航物流1号”、“长迅1号”、“长迅4号”、“荣江3001”、“荣江3002”、“荣江3003”、“荣江3005”、“瑞江9号”、“长航上海”、“长江22032”、“长江22033”、“甲21236”、“甲21614”、“重甲21001”、“重甲21002”、“硕海”、“岭海”、“满江海”、“长展”、“江海”、“华发”共计21艘船舶所有权的冻结措施。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船舶解除冻洁后,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