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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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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河南能源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俊福;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院综合楼12层;注册资本:102000万元;经营范围:矿山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钻探冻结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压力管道安装、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混凝土制品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建筑用施工设备租赁与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配件销售(以上范围中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29、濮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春晓;注册地址:濮阳市石化路西段;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乙二醇(不含危险品);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配件、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30、漯河银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武付军;注册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95号;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工程维护;(以上凭有效资质证核定等级经营);卫生保洁。

      31、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张潇君;注册地址:开封市魏都路189号;注册资本:74000万元;经营范围:成套空分设备;气体液化设备;冷链设备;化工设备;环保污染防治工程设备;铝制板翅式换热器;各类气体压缩机;透平膨胀机;低温泵;低温阀门;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各类单体机器设备;仪表、电器成套设备及相关的配套仪器电控设备、材料、附件、配件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检修。进出口业务(凭证经营)。(公路货运;住宿、、洗浴、食品、烟酒、餐饮的服务仅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准的范围生产、经营)

      3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马耕;注册地址: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1号;注册资本:31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矿山建设、现代物流产业的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及转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实验设备、仪器、的购销;矿用材料销售;房屋经纪。(以上范围国家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须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33、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张世芳;注册地址:孟津县城关镇电厂路;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乙二醇的生产与销售;煤化工项目投资;项目管理。(上述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34、永金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张世芳;注册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注册资本: 20000万元;经营范围:煤化工项目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35、安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恒;注册地址: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煤化工项目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36、栾川永达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邵会西;注册地址:栾川县陶湾镇陶湾村;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5000吨/日钨、钼、硫、铁生产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获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业务除外)。

      37、河南国贸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新强;注册地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第八大街中信大厦四楼东侧;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沥青、有色金属、矿产品(除煤炭外)、氧化铝粉、润滑油、机械设备(不含发动机)、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百货、文具、仪器仪表及配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品及化学危险品);(上述范围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38、河南永吉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新社;注册地址:栾川县栾川乡养子口村;注册资本:180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鞋类、皮具、服饰的生产;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购销;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服装设计、开发、咨询服务;劳保用品的生产、购销。(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39、 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荣吉;注册地址: 开封市公园路28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成套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设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环保工程的设计、承建、安装调试、技术咨询及工程总承包、环保工程的运营管理及后续产品的销售(以上范围凡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40、洛阳亚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建和;注册地址: 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0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轴承及零件、润滑油脂、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焦炭、矿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磨料、磨具、五金电料、包装材料、劳保办公用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的安装(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41、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伟;注册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95号;注册资本: 115880万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不含创业投资)及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担保等涉及专项行政审批项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核定等级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技术咨询;生物技术的研究及技术转让;再生资源回收及销售(不含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的销售。(以上项目涉及专项行政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方中,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余关联方均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其财务指标分析,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这种关联交易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并将继续存在。交易事项公允、合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海龙,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赵海龙

      2014 年 3 月 27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赵海龙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