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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签署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4-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4-011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签署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1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售企业”)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签署《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5月17日下发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以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2.转售企业自愿向中国移动申请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为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中国移动同意向转售企业提供转售相关服务。

      3.转售企业确认并承诺满足《试点方案》规定的申请从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各项要求,并将取得从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许可。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特签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附件,由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双方就移动转售业务进行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移动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售企业提供转售业务服务,以使转售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各项移动通信服务。

      1、合作模式:转售企业从中国移动以一定价格批发移动通信服务,自行将其包装为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

      2、转售业务的地域范围

      中国移动允许转售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经营转售业务。根据转售企业的具体业务安排,双方将另行商定具体合作地域范围。

      3、转售业务的衍生服务

      中国移动可以向转售企业提供的衍生服务包括营帐系统、SIM卡资源管理服务、话单采集和格式转换服务、话单标准价批价服务、客户服务支撑功能(如业务热线转接、工单转接)等。

      如果转售企业使用中国移动衍生服务,则双方另行签订租用或服务协议;若转售企业自建运营支撑系统,则应当就自建系统与中国移动协商一致,并保证其自建系统符合中国移动的业务支撑系统技术管理规范,并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自建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营。涉及与中国移动系统对接的,由双方完善对接及运行测试事宜。

      除转售业务服务和衍生服务外,如果转售企业有意向与中国移动就增值电信服务进行合作,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增值电信合作协议。

      4、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的除外。

      下述条件全部具备后,中国移动向转售企业开始提供转售业务服务及衍生服务,具体期限以双方届时书面确定的日期为准:

      (i)转售企业取得工信部颁发的转售业务许可;

      (ii)双方就转售业务的技术、规范、业务衔接达成一致;

      (iii)具备向最终用户开展转售业务的各项条件。

      5、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协议签署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向工业与信息化部递交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取移动通信转售试点资格。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