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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37版)
    2014-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2013年1-9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91,681.3244,031,774.76294,202,341.47-252,594,935.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975,432.18-240,770,848.23-278,190,961.07-83,595,774.4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8,232,743.46305,345,809.22-34,632,240.46519,094,160.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0,134,370.04108,606,735.75-18,620,860.06182,903,450.5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87,532,096.09307,666,466.13199,059,730.38217,680,590.44

    (四)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13年9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3.546.768.2424.38
    速动比率2.364.835.3321.2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38%30.33%4.79%5.02%
    资产负债率(合并)36.54%33.07%5.77%5.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3.293.285.147.72
    财务指标2013年1-9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756.88236.0080.9380.45
    存货周转率(次)4.754.463.614.6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020.181.79-2.4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080.44-0.111.7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2%-2.29%6.95%16.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42%-2.17%7.04%15.62%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0.00-0.080.354.15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稀释每股收益0.00-0.080.354.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0.01-0.070.354.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稀释每股收益-0.01-0.070.354.05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募资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万元)

    1安徽涡阳100万只肉羊养殖建设项目171,700171,000
    2湖南怀化20万只肉羊养殖建设项目35,00035,000
    3合资设立鹏欣雪龙实施进口牛肉项目65,82060,000
    4增资纽仕兰实施进口婴儿奶粉和液态奶项目125,200125,000
    5补充流动资金109,000109,000
    合计506,7205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股票的定价和分配过程合规,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发行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豁免要约申请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认购合同已生效。”

    七、保荐机构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八、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628,140,000股的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14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4月8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即2014年4月8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九、备查文件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