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14-011
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14-011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共10名,分别是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翔”)、重庆渝资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资”)、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创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兴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重庆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江北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国管中心、合肥建翔、重庆渝资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平安创新、华安基金、华宝兴业、民生加银、华融证券、重庆江北嘴、平安大华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已阅读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以及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承担本所相关审计报告中其所述之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