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2014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4-026)(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4-030)(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由于打印、校对的错误,决议内容从重组报告书中转摘存在遗漏,现作如下更正: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该公告存在遗漏之处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部分
原文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更正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该公告存在遗漏之处为:
(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部分
原文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更正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与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部分
原文为: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王佶、汤奇青、任向晖、邵恒、天神互动、蔡伟青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与王佶、邵恒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与王苗通、上虞盛通、上海领庆、上海领锐、上海和熙、无锡领汇、鼎鹿中原、上海巨人、刘朝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更正为: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王佶、汤奇青、任向晖、邵恒、天神互动、蔡伟青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与王佶、邵恒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与王苗通、上虞盛通、上海领庆、上海领锐、上海和熙、无锡领汇、宁波睿思、鼎鹿中原、上海巨人、刘朝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上述更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编制过程中的校对及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4-031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