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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2010年8月18日正式成立运作。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提议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于2014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本次持有人大会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5月19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广发基金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4月15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详见本公告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17:00以前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赵欢

    联系电话:020-89188603

    传真:020-89899158

    邮政编码:510308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工作人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身份进行验证。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总数。

    (四)大会主持人公布计票人、监票人(包括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召集人授权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见证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七)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以提交表决票(见附件二)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计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监票人对此进行监督,公证员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公证员宣读公证书、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验证、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六、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详见第六部分第(三)项授权方式之纸面授权方式)以及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无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

    六、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和电话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委托机构和受托机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投票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主要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主要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电话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客户可拨打客服热线95105828,接通后语音提示“进行广发亚太股票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请按6”,然后该类客户电话优先转人工,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委托人为个人持有人,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电话授权均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七、会议出席对象

    (一)权益登记日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公证机关人员。

    八、会议的预登记

    (一)现场方式预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采用现场方式进行预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联系人:刘芷姗、牟珏。

    (二)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凭上述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为020-89899069,确认电话为020-89899073,传真收件人为:刘芷姗、牟珏。

    (三)预登记时间:2014年4月8日至 2014年5月16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00。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方式预登记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四)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情况,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予以积极配合。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记,未能按时依据本公告第五条及重要提示出示及提供资料的,不能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九、会议召开的条件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十、会议的计票

    (一)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票人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三)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一、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十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到会者出示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其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的,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三、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十四、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将于2014 年5月19日上午9:30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于上午8:00 之前到达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会议登记截止时间为当日上午9:20。登记截止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五)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9日

    附件一:

    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2010年8月18日正式成立运作。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等事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由修改前主要投资亚太地区(除日本)变更为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备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8日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一】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将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名称由“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涉及本基金名称表述的条款相应修改。

    【三】将原基金合同“1.2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原文:

    “通过在亚太区域内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分散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修改为:

    “通过在全球市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分散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四】将原基金合同“1.3 基金份额的发售”修订为“1.3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修订后的表述如下: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月*日,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在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原《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更名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五】将原基金合同“1.4 基金备案”修订为“1.4 基金的存续”。

    修订后的表述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将原基金合同“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的“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将原文内容修改为: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七】将原基金合同“1.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1、将原文“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修改为“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2、将原文“法定代表人:马庆泉”修改为“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3、将原文“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修改为“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4、将原文“(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修改为“(1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八】将原基金合同“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1、将“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修改为: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将“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的原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3、在“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增加如下内容:“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八、生效与公告”后增加如下内容:“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将原基金合同“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增加如下内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将原基金合同“1.11 基金的投资”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1、将“一、投资目标”的内容修改为:

    “通过在全球市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分散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2、在 “二、投资范围”中删除“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太地区(除日本),包括韩国、印度、台湾、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亚太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在其它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本基金将不高于20%的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投资于超出前述投资范围的其他市场(包括日本)的企业。”

    并增加如下内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其中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3、将“三、投资理念”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研究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为基础,精选全球市场具有高成长性及投资价值的证券,实现基金资产在资产类别以及区域方面的有效配置,努力为投资者带来长期而稳健的回报。”

    4、将“四、投资策略”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构建,注重国际宏观经济环境、政治形势、区域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并强调公司品质与成长性的结合,由此确定基金资产在国家与地区间的区域配置以及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并有效控制下行风险。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及国家和地区间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及其它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的比例5%-40%。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下全球各主要市场的投资特点,进行自上而下的国家和地区配置,在此基础上对公司及行业所处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力图对公司及行业所处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把握,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实现合理的投资组合配置。

    本基金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定量分析的选择标准包括成长性和盈利质量分析相结合。本基金特别注重盈利质量的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包括对公司治理、核心业务竞争优势、行业外部环境以及潜在机会的分析,重点考察行业龙头、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资源或技术优势的企业。

    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股票是通过深入研究论证后的优秀公司,并且每只重点投资的股票都应有清晰的投资主题和详尽的估值分析。

    2、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境外基金的投资,主要是作为股票投资的一种替代性投资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资产配置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当地市场的股票来实现,如果基金管理人由于某些原因出现无法或不能及时的直接投资当地市场的股票、或者直接投资的成本过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投资以ETF为主的公募股票基金来快速实现对该市场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ETF的选择上主要考虑标的指数的市场代表性、基金的跟踪误差、交易成本和流动性等,其它主动型股票基金的投资则重点考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过往历史业绩、基金经理的长期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等。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以分散投资风险和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一般不做主动性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资产组合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配置原则。

    本基金主要根据基金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产配置需求、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货币和财政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等决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区域,并选择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包括远期合约、掉期、期权、期货等,以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监管部门允许,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五)币种配置和外汇管理

    本基金人民币与其他外币的转换目的是为了满足股票投资清算和应对赎回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前景的预测、股票资产的地区配置要求,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要,对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日元、韩币、澳元、欧元、英镑、新币、人民币等币种之间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比较在境内由人民币直接转换为外币与在境外通过美元或港币转换为其他外币的成本,及考虑清算交割风险成本,决定币种转换方式,以节约货币交易成本。”

    5、在“六、投资限制”中原文“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修改为“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并删除如下内容:“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将“七、业绩比较基准”的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MSCI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40%×恒生指数。

    MSCI全球指数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的总体状况。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银行附属的恒指服务公司编制,它是香港蓝筹股价变化的指标。恒生指数成份股分别纳入工商业、金融、地产和公用事业四个分类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将原基金合同“1.22 基金合同的效力” 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将原文内容修改为: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2014年*月*日,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在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原《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更名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二】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时,为保持前后文一致,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 “1.24 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关部分按前述修订一并更新。

    【十三】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附件二: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 年 月 日

    1、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表决意见视同其管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见。

    2、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4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