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宏观
  • A6:研究·市场
  • A7:研究·财富
  • A8:数据·图表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框架合同的公告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4年4月9日   按日期查找
    B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45版:信息披露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框架合同的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4-019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4年4月4日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重庆长安”或“甲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

      为深化合作,形成长期稳定的互惠互信合作关系,推动双方优势资源的互补整合,实现双方资源共享,共同提高双方综合实力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共赢。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4月4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二、合作对手方基本情况

      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长安汽车隶属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四大汽车集团之一。长安汽车是中国汽车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综合竞争能力极强的汽车企业之一,在汽车行业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极强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与长安汽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作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战略合作内容

      (一)资源保障

      1、双方合作开发国内外创新领先、质量卓越、具有显著社会意义和商业价值的汽车产品。

      2、 双方将对方视为长期战略客户和合作伙伴,在资源保障上给予最大支持。

      3、双方将为对方提供战略客户优惠的商务保障。

      (二)合作内容

      1、甲方

      (1) 甲方在技术合作等方面与乙方深入开展业务合作。甲方根据发展规划,定期向乙方通报产品规划信息,并优先邀请乙方参与。

      (2)甲方承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乙方的资源需求量,且此保障不随资源的稀缺程度而变化。

      (3)甲方根据产品规划,定期向乙方发布准确的生产计划及排产计划。

      (4)乙方购买甲方产品时,甲方视乙方为大客户,并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

      (5)甲方承诺,针对乙方参与的新项目开发中涉及的开发费、工装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乙方最优惠的、双方认可的结算方式。

      (6)甲方承诺,在新项目开发时,优先考虑战略合作伙伴。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乙方。

      2、乙方

      (1)乙方将甲方视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在高强度轻量化车轮、复合材料车轮、高端金属新材料等方面与甲方深入开展业务合作。乙方积极响应甲方需求,配备优势资源与甲方在重点合作领域深入开展业务,并承诺在基于有技术竞争力基础上,为甲方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2)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优先保障甲方的资源需求量,且此保障不随资源的稀缺程度而变化。

      (3)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规划制定相匹配的产能提升计划,确保以最优资源为甲方制造优质产品。乙方制定与甲方匹配的生产计划,确保对甲方准时供应。

      (4)甲方购买乙方产品时,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并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

      (5)乙方承诺,为支持甲方新项目开发,对新项目涉及的开发费、工装费等相关费用,给予甲方最优惠的、双方认可的结算方式。

      (6)乙方承诺,在新项目开发时,优先考虑战略合作伙伴。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甲方。

      (7)乙方保证持续降成本(包括技术降成本),向甲方提供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三)合作推进机制

      1、甲方采购部和乙方销售部作为归口部门,负责双方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并及时转达给本公司高层及相关部门。

      2、双方协商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推进工作。

      3、双方定期开展交流与合作,建立定期的业务和技术交流机制,并互派人员到对方部门交流学习。

      4、双方高层保持定期的沟通,力争促成每年至少一次的高层互访。

      (四)信息使用和保密原则

      甲方和乙方均应对双方的合作内容及有关数据和资料负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露予任何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相关资料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双方并应负管理责任,使其全体雇用人员或其他执行本协议相关业务的人员,均遵守此项保密义务,如有违约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双方及其关联公司以外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

      (五)知识产权

      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为合作,以保护对方利益为前提的原则进行合作,除非另有协议约定,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知识产权向另一方转让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费用分担

      双方在此确认,本合作协议明确的是双方合作的原则和意向,双方将另行签订开发合同/服务合同确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双方因本合作协议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双方的协议、为本合作协议所作的展示等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除一方违反保密责任外,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放弃对另一方要求承担因本合作协议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七)合作期限与协议的续签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前,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协议事宜。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合作进展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签或者扩大范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3、为保证双方利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新增战略合作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效力。

      4、如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一方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经协商无法解决,双方有权解除与对方的战略合作协议。

      四、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重庆长安达成战略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促进双方在技术、人才等相关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双方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事宜、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等事项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协议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单独签订订单或其他具体协议为准。

      公司将视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