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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4版)

      五、风险控制

      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理财的权限、审核流程、报告制度、受托方选择、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六、独立董事关于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理财,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本次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4月 9日

      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4-12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投资者公开征集年报

      事项问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湖南证监局《关于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4号)的相关要求,为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有用性,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向投资者公开征集有关年报事项的问询,公司将在问询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集中答复。具体如下:

      1、接受问询的内容:公司2013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2、接受问询的方式:投资者可在问询期内通过邮件、传真或互动易等方式将问询事项反馈至公司(请一并提供身份、持股的证明材料以及联系方式)。为便于投资者问询事项的存档管理,本次年报事项问询不接受电话问询。

      3、接受问询的期限:2014年4月10 日(周四 )上午9:00至2014年4月 16日(周三)下午17:00。

      4、答复时间:2014年4月23日之前。

      电子邮箱:gwizqb@gwi.com.cn

      传真号码:0731-84932862

      联系电话:0731-84932861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 月 9日

      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1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1.201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具有持续性,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

      2.我们认真审核了有关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付款方式等条款,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武士国

      张玉川

      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日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我们认为: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8791.66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净资产的14.44%。我们认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担保事项:

      为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担保6241.66万元;

      为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12550万元。

      三、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审慎的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通过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4、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对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拟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宜”已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

      2、本项关联交易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发生的。该交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以行业市场价格作为交易的基础,故我们认为本项交易是公允的。

      3、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何明、戴湘桃、蒋爱国、张安安、黎军均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改。公司本次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等内容,突出了现金分红的优先性,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利润分配政策是在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

      3、上述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经过与公司管理层的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审查、评估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审阅《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建议公司继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有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七、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金结算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结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3年度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金结算业务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武士国

      张玉川

      余新培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