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70 股票简称:三房巷 编号:2014-010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475元、0.045元、0.04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5日;
●除息日:2014年4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4年3 月2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201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18,897,6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944,884.60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5% 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人民币现金 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5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10-86229867
联系传真:0510-86229823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本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1442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