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6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现金1.50元(含税);每股派现金0.15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5日
● 除息日:2014年4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在2014年3月20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3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3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4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6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99,000,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截止股权登记日其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425元;对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425元;其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3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其能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5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现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股东滨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龙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咨询电话:0543-2118571 2118572 传真:0543-2118592
邮政编码:256600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