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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26版)
    2014-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26版)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度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文峰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法定程序。

      2、文峰股份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同时对文峰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也不存在重大影响。

      3、针对购买银行提供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文峰股份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有效的控制了投资风险。公司需严格按照程序实施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相关事项。

      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文峰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4-01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如皋如城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 20,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36个月(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贷款利率:年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本公司委托农业银行崇川支行向全资子公司如皋如城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贷款20,000万元,用于如皋如城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日常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36个月(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公司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贷款年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利息按季付息。

      该笔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项议案经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如皋如城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住所:如城街道中山路4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顾建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化妆品、鞋帽、玩具、针纺织品、服装、家电、五金、装饰材料、水暖器材、黄金饰品、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零售;摄影扩印服务;房屋、柜台租赁服务。

      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设立于2013年10月29日,目前还在建设期。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37,749,023.89元,净资产19,722,719.54元,净利润-277,280.46元。

      三、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用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支持全资子公司项目的开发,提高项目经营效率。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可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在本次委托贷款业务发生前,公司无对外委托贷款;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委托贷款余额为80,0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4-013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文件精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以公司按照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前提,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作出特别说明,由股东大会审批。如果董事会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拟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中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依据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确保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预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实施。

      3、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股票代码:601010 股票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4-014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充分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提供的对公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保证本金安全前提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一年内适时实施累计发生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的金额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计划,具体授权董事长择机定夺。

      一、拟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概述

      因公司是国内零售企业,资金流动速度快,短期现金流充裕,为更大限度的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决定运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具体如下:

      1、发行方:仅限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

      2、理财产品类型:仅限于保本型

      3、期限:单笔不超过一年

      4、额度限制:累计发生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5、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资金来源

      拟购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购买仅限于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能够充分控制风险,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