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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4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31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投票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于公司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3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甲方”)于2014年4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的议案》。

      为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医药”、“乙方”)就公司产品(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在除福建、江西、浙江、湖北、四川以外地区且不含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区域(以下简称“经销区域”)的合作事宜,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互守信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协议经销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协议为2014年产品区域经销协议(协议销售金额均为含税价),具体货品的数量按双方签署的经销协议履行。

      二、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97-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容

      注册资本:7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主营业务:药品批发业

      成立时间:1951年1月1日

      公司简介: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51年,注册资本7亿元,是国内最大的中外合资医药流通企业,是“大南药”领军企业“广药集团”商业板块的重点企业,也是世界500强企业欧洲“联合博姿”的成员企业。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拥有齐全的经营门类和品种,具备优质完善的经营网络、专业特色的服务内涵、广泛认同的企业商誉,经营业绩一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拥有17家分子公司,主要经营国产、进口、合资厂家不同规格的各类中西成药、化学药品、医药原料、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及保健用品等近5万个品规,拥有强大的处方药品种库、非处方药品种库、基药品种库、服务性品种库,为全国2万5千多个客户提供药品配送服务,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全面需要,是广州地区和广州军区药品储备承储单位、广东省急救药品供应单位、广州亚运会运动员专用药械配送单位。

      公司历年荣获“全国文明诚信示范单位”、“广东省文明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广东省医药行业杰出贡献企业”、“广东省用户满意服务明星企业”、“广州老字号”、“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

      广州医药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广州医药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2013年向广州医药销售货品约4,376.83万元(含税)。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1、协议双方

      甲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2、经销区域与经销期限

      1)广州医药作为经销区域的独家经销商,只能在协议界定的经销区域内进行销售。

      2)协议经销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协议到期后,如果广州医药完全履行协议并有能力实现下一年度销量增长不低于30%的,公司将优先与广州医药签署下一年度协议。

      3、经销产品

      产品名称:护固莱士、安普莱士、伽玛莱士、法布莱士、海莫莱士。

      4、产品供应计划

      1)协议期间公司将根据协议的规定向广州医药供应产品。

      2)双方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确定下一季度产品销售计划数量。

      3)广州医药同意公司供应货品的数量按其实际生产、放行情况及市场情况上下浮动10%。

      5、价格及货款支付方式

      1)协议期间甲方供应产品货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89,907,400元(含税)。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场重大变化、原辅材料价格较大变动的情况以及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协议约定货品的最高零售价调整,双方可重新协商供应价格的调整。

      2)货款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按该季度甲方发货计划数量的货款总金额,向甲方开出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兑汇票。如果乙方按时付款,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协议对应供给价格执行。如果乙方付款有任何逾期,应按协议对应供应价格执行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上述区域经销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

      1、广州医药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的销售团队,区域经销方面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完成协议规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工作。

      公司选择广州医药作为独家区域经销商,不仅能够拓展销售渠道、更能提高产品在相关区域的市场占有率。

      2、由于目前血液制品仍处于需求旺盛的状态,公司与广州医药签订的上述经销协议会对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结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上述区域经销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律师意见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销药品的行政许可,具备签署《经销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书》是真实的,《经销协议书》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