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1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3月18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4年4月9日(星期三)14:0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555924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45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5,444,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67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的工作及运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3年度,公司业务进展情况良好,业务规模继续保持增长。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38,715,511.60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8.78 %;实现利润总额 99,453,710.6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231,798.0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3.88%,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5544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批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使用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批准《关于变更监事会成员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79340股、反对14900股、弃权6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股份数占0.0268%,弃权股份数占0.117%,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龚政、丁明明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