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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ST长油成新规后退市第一股
    2014-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ST长油作为“央企退市第一股”的命运终成定局。4月11日,上交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终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称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规定,*ST长油将于4月21日开始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首秀”。虽然退市新规设置的重新上市制度让*ST长油有可能“卷土重来”,但其提交重新上市申请最早也要到2016年。

      

      退市新规后强制退市首例

      昨日下午收盘后,上交所网站出现一则公告,宣布终止*ST长油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告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ST长油由此成为2012年退市新规实施以来,沪深两市第一家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ST长油遭遇退市,其实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连续三年亏损,*ST长油于2013年5月14日起被暂停上市。然而,不同于一般企业暂停上市阶段的“生死时速”,*ST长油却并无重组、重整等大动作,被外界寄予厚望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央企中外运长航集团未有实质性的运作,以帮助公司快速“起死回生”。2013年*ST长油亏损达到59.22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20.97亿元,且2013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因连续亏损原因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非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由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由此,基于规则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了*ST长油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不过, *ST长油亦有最后表达“主张”的权利,若公司对上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