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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4-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22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261,566.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048号),公司诉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黑龙江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金属公司)一案,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不服,因此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立案审查后已做出裁定,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初,公司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以下简称金桥支行)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2009年7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就金桥支行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1、被告永航钢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元(利息计算截止2009年6月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如被告永航钢管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质物被告永航钢管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3、被告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为保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公司就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截至2010年12月本公司依据判决已执行金额为10,261,566元,本案第一被告永航钢管公司执行金额为4,806,722元,本案涉及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1年7月,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永航钢管公司偿还原告10,261,566.00元;

      2、判令被告张晓勇对永航钢管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和平金属公司对永航钢管公司偿还义务中的8,962,928.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2年2月,公司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哈民三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

      1、被告永航钢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10,261,566.00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369.4元,由被告永航钢管公司负担。

      三、二审情况

      由于公司其他请求被法院驳回,因此公司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 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哈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2、 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4月,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黑商终字第51号],就公司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和平金属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369.4元,由中储公司负担。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09年1月16日、2009年7月22日、2010年1月16日、2011年7月6日、2012年2月17日、2012年3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再审情况

      由于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情请查阅2013年11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涉及的款项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23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对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及本公司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了专项披露,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中:关于房产权证瑕疵问题的承诺本公司及中储总公司超期尚未履行完毕,其它承诺均按照承诺履行。现本公司将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具体情况

      2012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16宗土地地上资产及业务均已通过本公司2005年购买资产的方式置入,由于16宗土地未置入本公司导致房地不合一,造成房产存在证载权利人(中储总公司)与实际所有人(中储股份)不一致的瑕疵和新建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瑕疵,此部分瑕疵房产需换证房产面积为22.63万平米,无证房产面积为9.23万平米,共计31.86万平米,占本公司房产使用面积的15.93%。

      解决措施和期限:本公司和中储总公司明确承诺在本次标的资产置入本公司完成后一年内,将及时办理完成本次16宗土地之上相关房产的换证和补办新证工作,以解决相关房屋权证瑕疵等问题。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2014年4月11日,本公司已完成16宗土地之上部分房产证的办理工作,剩余部分因原始报建手续不全等原因,尚未办理完毕,本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办理中。中储总公司和本公司均认可相关房产属于本公司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