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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公司预计2014年度为昆仑碱业提供23亿元的担保额度;截止本议案提交之日,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94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青海海西蒙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西联”)以其拥有昆仑碱业的股权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截止本议案提交之日,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昆仑碱业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为21.94亿元。

    (二)为了保证昆仑碱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在2014年度拟将为昆仑碱业的银行贷款、银行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的总额不超过23亿元。

    上述预计担保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在上述预计总额度及上述预计担保有效期内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将不再另行审议。如发生超过担保余额的担保,则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6月

    注册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14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禄

    经营范围:工业纯碱的生产销售;工业盐的开采、销售;原辅材料、工矿配件的经销;工业精制盐水和蒸汽的销售;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生产和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51%的股权,青海海西蒙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西联”)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

    截止2014年3月底,昆仑碱业资产总额39.02亿元,银行贷款总额14.962亿元,流动负债总额18.9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9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3005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种类及金额:公司在2014年度拟将为昆仑碱业的银行贷款、银行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的总额不超过23亿元。

    担保方式: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蒙西联以其拥有昆仑碱业的股权提供反担保。

    担保期限:以具体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议案提交之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4.02亿元(包括本次预计担保),均为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被担保方100万吨/年纯碱项目拥有丰富的盐湖、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具有明显的成本和规模优势,自身能够偿还银行贷款。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采取了规避风险的反担保措施,可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经协商,公司拟支付其2014年度审计报酬70 万元(包括子公司的审计费用10万元),聘期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协商,公司拟支付其2014年度审计报酬50万元(包括子公司的审计费用10万元),聘期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09

    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补充问答》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明确现金分红的优先顺序,确实有效地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现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七)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一)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拟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八)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十一)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十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7日(周三)上午11:00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9日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提议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定于2014年5月7日(周三)上午11:00在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举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提供201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12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临2014-004)。其中议案9《关于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提供201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和议案12《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两项议案需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4月29日下午交易日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4年5月6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3、登记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3、联系方式: 电话:(0483)8182016

    (0483)8182785

    传真:(0483)8182022

    邮编:750336

    联系人:韩方鹏 王勇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为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提供201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说明:1、本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均为有效,传真登记后请将原件或复印件寄回本公司。

    2、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帐户复印件。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28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2014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杨秀林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后出具意见如下:

    1、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管理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5、2013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按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提出如下预案:

    1、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54,744,520.57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为5,474,452.06元,剩余可供分配的为净利润49,270,068.51元。加上结转年初未分配利润344,770,834.76元,年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394,040,903.27元。本年度拟以2013年末总股本359,118,0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0,773,540.90元。

    2、2013年度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的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出具意见如下:

    1、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议案尚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