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余额宝牵出的多种争议中,其实质主要是什么,却没有被关注或关注得不够,互联网金融产品给民众带来切实的利益值得鼓励,然而不能无视其中一部分产品的自然垄断特性。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可盲目扩张、随意突破法规及行业限制。
□乔依德 曹欣蓓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横空出世搅动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一江春水,政府官员、学者、金融从业者、市民为此展开了广泛的争论,目下已达成了一定共识。大部分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完善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三大优点。同时,各方也都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收益率是一种在我国未完成利率市场化前提下所享受的红利,是无法持续的。自3月初余额宝收益跌破6%以来,其收益率持续走低,也表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高收益率时代即将终结。余额宝等产品运营至今,公众对其可能存在的安全、企业内部风控风险也有了清醒的认识,都认为适当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很有必要的。
但市场各方对如何在创新和监管之间找平衡,同业存款是否应该缴纳存款准备金等讨论热烈的问题,仍存在不小分歧。
央行近日表示:“把线下金融业务搬到线上的,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这意味着此前基金公司“提前取款不罚息”的政策红利即将结束。社会各方对此各执一词。由于余额宝目前有超过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同业存款,因而反对者认为此举措过于严苛,无异于“一剑封喉”,是从既得利益者银行的角度考虑问题,使金融创新被一纸文件打败。支持监管者认为,央行此举是从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的角度,为确保用户账户安全、维护金融秩序而实行的。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受众面广,其所包含的风险不容小觑,若出了麻烦,很容易演化成社会问题,因而严格监管不可或缺。
支持同业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者认为,缴纳存款准备金,有助于余额宝等产品应对大规模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货币创造,从而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压缩其通过民间集资从而获取银行同业存款高额利率的套利空间;使资金投向更多直接融资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平衡。反对者则认为,美国的货币基金并不缴纳存款准备金,如果我国实行该政策,无异于对银行业的变相保护。也有学者提出,由于余额宝每份账户上的钱跟债券投资直接挂钩,客户自负盈亏,天弘基金不以自身资本作保本承诺,属于合法的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故不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四大行联手封杀余额宝的合理性也引发了公众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四大行封杀的不是支付宝,而是支付宝用户的权利和利益,有损于其品牌形象,四大行应在面临竞争时反思奋进,而非联合打压互联网金融产品,此举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民间也有其他意见认为,随着阿里巴巴申请银行牌照,这番举措更适合被理解为银行间的同业竞争,没必要苛责任何一方。阿里巴巴公关也有利用大众对信息的模糊,塑造“被迫害”的形象之图,毕竟快捷支付额度虽然降低,但银行也给予了每月5万的额度,况且对于大额资金,银行本身也提供回报率更高的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在由余额宝牵连出的多种争议中,其实质主要是什么,却没有被关注或关注得不够,但恰是这一点,对于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何推动其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如社交网站、第三方支付,往往带有“赢家通吃,输家全败”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对较新,很多产品尚未规格化,因而企业的“第一步优势”比其他行业表现得更为显著,第一个进入市场的企业,往往能取得不可复制的成功,先进入市场的企业会产生“马太效应”,随着其规模越大、用户越多,推荐的人数也越多,所带来的商业机会也越多,竞争优势不断积累,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先天性优势导致了后进入市场的企业难以与之匹敌。
这类利用渠道优势、客户优势而形成的垄断本身无可非议。淘宝几乎垄断了电商入口、腾讯几乎垄断了即时通讯的入口,当在原有行业积累了足够的客户资源后,再进军其他行业时,更容易成功。此外,也只有聚集大量资金,余额宝才能在与银行的谈判中获得更多话语权。
然而,互联网巨头们在向金融各行业渗透时,需遵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阿里巴巴和腾讯利用其原有的客户和资源,正涉足金融的各个行业,包括证券、信用卡发行、银行、保险。中山证券宣布携手腾讯推出零佣通,但因互联网平台的安全性受质疑、零交易费也使人们担忧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质量会下降,被证监会定性为涉嫌违规,在不到24小时内被紧急叫停。
阿里巴巴与腾讯也曾打算同中信银行合作,分别推出网络虚拟信用卡,也被央行发文暂停。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如何有效地控制风险、如何防范通过虚拟网络交易套现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人人贷、阿里信用贷款以P2P网贷模式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可也需克服二次抵押的风险隐患,并建立足够庞大的征信系统。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依托于淘宝的手机客户端发布了娱乐宝平台。然而,电影娱乐业投资周期长,变现性差,若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可能无法及时变现,而需要通过其他资金垫付,不合相关规定。投资尚未开拍的电影、大型社交游戏,存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项目之嫌,也有违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遵循的稳健性、安全性原则,互联网金融产品给民众带来切实的利益值得鼓励,然而不能无视其中一部分产品的自然垄断特性。互联网企业在涉足金融业时,每一步的发展都应当符合法律程序规范,不可盲目扩张,不可随意突破法规及行业的限制,否则将不但给企业自身、而且给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危害。
(作者乔依德系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曹欣蓓系卓越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