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34 股票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7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15日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14日下午3:00 至2014年4月15日下午3: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9号万泽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林伟光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31人,代表股份298,488,98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112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人,代表股份数289,230,94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2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28人,代表股份数9,258,0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864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165,7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99.8917%;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323,20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108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黄艳琴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