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吉炭 公告编号:2014-16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5日上午在公司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光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会议登记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实际出席6人,代表股份总数量为131,089,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公司201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公司201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2013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397,834,965.39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不做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公司关联股东中钢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
8、《公司向相关银行贷款事项》的议案
(1)公司拟在中国光大银行借款5,000万元由中钢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一年。
(2)公司拟在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办理13,100万元贷款业务,该笔贷款公司用3874台套机器设备、子公司吉林市松江炭素有限责任公司1293台套机器设备和吉林市神舟炭纤维有限公司128台套设备进行抵押。贷款期限一年。
(3)公司拟在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人民币8 ,500万元、美元960万元贷款业务。该贷款在中钢集团提供担保。同时,用长春电极线机械设备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期限一年。
(4)公司拟在中国银行办理授信额度50,000万元,由中钢集团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089,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过公司第六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淑贤、郭兰英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