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临2014-014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16日下午14:00时在本公司北厂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906,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具体统计数据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1,906,90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7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1,558,30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62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48,6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4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启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林恩惠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41,672,001 | 99.83 | 107,000 | 0.08 | 127,900 | 0.09 | 是 |
2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41,672,001 | 99.83 | 107,000 | 0.08 | 127,900 | 0.09 | 是 |
3 |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41,672,001 | 99.83 | 111,000 | 0.08 | 123,900 | 0.09 | 是 |
4 | 《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141,559,101 | 99.75 | 339,500 | 0.24 | 8,300 | 0.01 | 是 |
5 | 《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141,672,001 | 99.83 | 107,000 | 0.08 | 127,900 | 0.09 | 是 |
6 | 《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201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 141,672,001 | 99.83 | 107,000 | 0.08 | 127,900 | 0.09 | 是 |
7 | 《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 141,672,001 | 99.83 | 107,000 | 0.08 | 127,900 | 0.09 | 是 |
8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141,672,001 | 99.83 | 107,000 | 0.08 | 127,900 | 0.09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周梦可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