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5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召开地点:公司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
4、召开时间:2014年4月16日上午9:30时
5、主持人:董事长黎仁超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59,67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3年工作报告》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2,47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黎仁超先生、毛继红先生、李伟先生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4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59,6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五)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其余各项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杜剑先生、廖中新先生、何菁女士、黄友先生、李向彬女士事前已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廖中新先生代表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本事项不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慧颖律师、吴团结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